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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將遭受處罰 |
發布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已透過多重管道蒐集課稅資料,營業人不法逃漏稅,將無所遁形。 本局表示:本局運用中央銀行通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查得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藉以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本局查核人員依據中央銀行通報資料詳細分析結匯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結匯人與某公司之負責人有親屬關係,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疑有透過個人帳戶收付公司貨款,藉以逃漏稅之嫌。本案經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獲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億餘元,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3千餘萬元。 本局表示,該公司為了達到短漏報逃漏稅的目的,可是花費心思設計,利用周遭親友所開立的銀行帳戶匯款支付進口貨款,用以掩飾國內銷售額而逃漏營業稅,自以為天衣無縫,但仍被查核人員查獲,光是罰鍰就1千餘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所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
主題 | 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須屬未經檢舉或查獲始免除受罰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主動發現漏稅事實,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若補報補繳稅款之時間,係在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之後者,則無免罰規定的適用。
甲商行銷貨4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臺南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臺南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其已在國稅局93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署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93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93年3月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93年5月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故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的應收債權如經催收而無法收回,務必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若因證明文件不合稅法規定,列報之呆帳損失被剔除而補稅,營利事業將遭受雙重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呆帳損失係以實際發生為前提,故首重其真實性,即便是擬制性之「視為」實際發生,在所提示之證明文件上亦應要求其應具有客觀擔保性,始足當之。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 款規定,呆帳損失之認定,屬和解者,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裁定書正本、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等,其目的即在於藉由以上具有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認證,以確保呆帳損失發生之真實性。 該局轄內某家製造業公司,於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1億餘元,非屬逾2年之債權,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惟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乃未准列報呆帳損失。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債權,已取得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名義,惟因債務人之財產已遭債權銀行查封,且其負債遠超過資產,該公司即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亦無法獲致強制執行的實益,該公司之應收債權,確已不能收回,以為抗辯,並提起行政救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之債務人目前尚在營業,非屬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前段規定之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得認列呆帳損失之範圍,則該公司欲將其債權列報為呆帳損失,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無結果後,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始可認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加徵滯、怠報金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東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被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
該分局說明,逾期申報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未申報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九萬,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籲請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
主題 | 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薪資及差旅費,不得列為費用 |
發布內容 | 隨著企業國際化的趨勢,國內營利事業為進行全球佈局,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之情形愈來愈普遍。惟國稅局特別提醒,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之費用,不得列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
國稅局表示,臺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台灣母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有關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於最近查核一家營利事業,其為拓展外銷業務,於香港設立子公司,專門經營中國大陸貿易商務,子公司業務人員均由母公司派任且全年滯留境外時間均超過300天。經該公司說明,派赴香港之出差人員,是為了提供國外客戶售後服務、專業技術指導,故必須派員常駐國外以應付客戶需求。惟國稅局查核結果,其所稱國外客戶,實際上都是子公司在中國大陸之銷售對象,其將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及差旅費於臺灣母公司報支,海外子公司卻未支付相對的技術服務收入,顯然與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合,國稅局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將甲公司申報的薪資及差旅費1,000多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
主題 | 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短漏報所得仍須補稅處罰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薪資,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如為公司組織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薪資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因96年度之未分配盈餘(97年度申報)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惟公司表示該筆虛報薪資漏報所得案件96年度已補稅並處罰在案,為何97年度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加以說明才暸解,由於虛報薪資導致該公司97年度申報之96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結算申報即將結束,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不得列報不實之成本及費用,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
主題 | 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於99年4月16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本局說明,上開原則係就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有關「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暨其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予以彙整,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充,以利適用。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債務人如為營利事業,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應以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地址為準,其與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得由債權人舉證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 (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本局提醒,呆帳損失之認定,應檢附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財政部解釋函令明定之催收證明文件,尚不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因未依規定取得明定之證明文件而遭剔除補稅之情形,影響自身權益甚鉅,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 |
主題 | 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配合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營利事業所得稅簡化稅政之研究」結論,98年9月14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有關商品報廢規定,認定原則走向鬆綁,營利事業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即可適用該項新規定。 本局特別說明商品報廢規定修正重點如下:(1)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放寬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免除申請報備之程序。(2)增訂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亦可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免除報備之程序。(3)明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之原因,增訂「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以符合實際情形。(4)商品報廢之報備期限由15日延長為30日。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份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商品報廢損失規定的修正,以免喪失權益。 |
主題 | 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扣除政府之補助款 |
發布內容 | 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為避免重複獎勵,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所取得之補助款,除應列為其他收入外,尚須自所列報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明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換言之,公司參加或從事配合各級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之支出,得按該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分別適用投資抵減,惟公司因參加該專案而自各級政府機構領取之補助款,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給付之補助款200餘萬元,雖然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自所列報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扣除,因此,該局乃依規定扣除該筆政府補助款200餘萬元,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3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如有取得政府之相關補助款,除列入其他收入外,尚須自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以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應擇一從重處罰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之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又營業人因上開行為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如同時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基於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造成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漏稅之結果,又處罰種類均為行政罰鍰,故有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無庸併罰。 |
主題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或按完工程度收取貨款時,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簽約收取訂金及按完工程度收取貨款,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94年3、4月間接受乙個人委託訂做娛樂器材,簽約時,先收取10﹪訂金,並約定按完工程度於4月中旬收取20﹪貨款,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主張其94年7月1日即已補開統一發票,然其並未同時補報銷售額並補繳營業稅款,遲至94年9月13日始補繳稅款,因該局已於94年8月12日發文調查,甲營業人雖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惟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免罰要件不符,經該局以其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製造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除應按時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
主題 | 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請儘速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應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方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法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其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惟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較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較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簡化稅務行政,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基於愛心辦稅,特籲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自行審視帳證,如有上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自始即以應稅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者,請於99年9月30日前儘速至該分局申請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以符合稅法規定及維護營業人自身權益;前開申請書及銷售額分析表格式,得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及範例下載,歡迎點閱。 |
主題 |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行規定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獲一家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4年度虧損9百餘萬元,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經查該公司94年度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計2百餘萬元,應先抵減94年度核定虧損數後,以其餘額7百餘萬元自96年度全年所得額扣除,經重新調整後,除補徵稅額50餘萬元外,並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時,應特別注意上述函釋規定,以免造成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股東會旺季 不可不知的稅務常識 |
發布內容 | 五、六月又是公司股東會旺季,雖然部分公司選擇股東會不發放紀念品,但仍有公司會準備紀念品,感謝股東支持。據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扣抵。惟營業人於股東常會後提供股東便餐或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按相關函令規定,其取得合法憑證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營業人切勿將該進項稅額提出扣抵,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遭追補本稅外並將被處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
主題 | 投資損失未按持股比例認列,遭剔除補稅 |
發布內容 | 企業著眼全球化競爭及風險分攤之考量,常協同上下游廠商共同投資海外公司,若發生虧損辦理減資,被投資公司之減資損失應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免遭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海外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1億3千餘萬元,經深入查核後,甲公司與乙公司為原始股東,減資前持分比例分別為80%及20%,因被投資公司持續虧損,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增加營運資金,經股東會同意於97年6月1日辦理現金增資410萬美金,次日辦理減資410萬美金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乙公司無意願增資,爰由甲公司全額認購並認列減資彌補虧損損失410萬美金,折合新台幣1億3千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現金增資多認購之20%虧損2千6百餘萬元,並非該公司本次增資前持股比例所應認列之損失,爰予以剔除並補稅6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依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認列之損失為已實現之損失,經核對投資明細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股東會議記錄、增資匯款水單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等相關文件,形式要件皆符合,實質上亦有損失,惟增資前被投資公司帳上虧損410萬美元甲公司持股比例僅80%,減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即僅能認列410萬美金×80%×匯率33=1億8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於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留意損失實質上已實現及相關形式要件符合外,尚應留意可列報之金額須以原出資比例折減之金額為限,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
主題 | 仲介業者收取仲介業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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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周先生問:仲介業者收取仲介業費是否要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從事仲介業務之營業人收取仲介業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仲介業者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當委託人為營業人時,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所以,委託之營業人會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但委託人是個人時,則常未索取發票,若業者又未主動開立,就有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將被追繳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將被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如過去有漏開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應於國稅局調查或被檢舉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處罰。 |
主題 | 建商售屋取得銀行撥付貸款應於3日內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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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建築公司,99年3月經查獲出售房屋,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公司說明係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且與客戶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所建房屋雖於98年12月全部完工,但於99年1月底前始移轉所有權,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釋,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即可,並主張於查獲時尚未逾限,尚無違法。惟查本案房屋尾款之銀行貸款與所有權狀核發同時取得,依前揭函令但書規定,如於該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統一發票,故經該局認定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60萬元外,同時處漏稅額罰鍰18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其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於99年9月30日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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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某商號詢問,其經營銷售麵粉係免稅貨物,但顧及進項稅額之扣抵,自開始營業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並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是否可行?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之應納稅額係指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之差額,免稅者銷貨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則不得扣抵或退還,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且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所指出該商號倘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賦稅者,得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憑辦,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
主題 |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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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問: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哪種汽車?營業人購買休旅車,算不算是自用小汽車。 南區國稅局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亦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至於「小客車」認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類有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等,行車執照上均有登載,因此營業人購買的自用休旅車是否屬於「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作為認定依據。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為客貨兩用車,則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
主題 | 合併消滅公司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應由存續公司代為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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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後,國內企業興起併購風潮,但對於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常因會計人員疏失漏未辦理,而遭加徵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合併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申報,至於合併前一年度及當期決算之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之期限代為申報。 舉例來說:甲、乙二公司於98年5月1日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會計年度均採曆年制),則乙公司合併前一年度(97年度)及當期(98年度)之盈餘,免由乙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甲公司應各於99年5月31日及100年5月31日前代乙公司辦理97、9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於97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加計一筆自行申報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明該筆稅款係甲公司代合併消滅之A公司(合併基準日95年10月30日)繳納合併當期決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惟因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即97年5月31日前)辦理A公司合併當期決算(9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乃通知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規定加徵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所稅申報期即將來臨,公司如有合併情事,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特別注意合併消滅公司當期及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是否申報,以免因逾期被查獲而加徵滯報金。 |
主題 |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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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前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7年3月31日修正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
主題 | 非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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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非屬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 國稅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是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範圍。因此,如公司未設有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或設有獨立研究發展部門,但有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相關薪資支出均不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人員薪資支出385萬元,經就研發人員名冊查對其工作細項及研發紀錄,發現該公司雖設有獨立研發部門,不過其中4名員工是從事文書處理、部門聯繫及樣品測試等工作,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所以這4名員工薪資支出120萬元不可列報研究及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應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含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及全年薪資總額),並提示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款,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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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廖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是否屬免稅收入?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對於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者,所得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本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劃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限,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
主題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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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為配合現行兩稅合一制度並簡化徵納雙方作業,財政部規定,將俗稱大店戶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時,暫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改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期各類所得額所含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或退還之相關配套措施,財政部亦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如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因該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其所含之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
主題 | 請特別注意容易疏誤漏報之營利事業收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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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表示,每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一時疏忽而漏報某些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本局指出,於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較常出現漏報收入情形歸類如下: 一、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二、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三、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四、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五、預收款,例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相關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及有無短漏報相關收入等,以避免因疏忽漏報收入,造成違章而受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申報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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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主題 | 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申報租稅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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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 本局表示,很多營利事業將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人員,或行政及助理人員,或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獎勵規定,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本局查核後予以剔除。 本局指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在規定限度內列報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在公司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門全職人員,不包括兼職、行政、助理等人員。若未設置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以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其薪資不可列報抵減,又雖已設立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其中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其薪資支出亦不可列報抵減稅額。 本局強調,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該投資抵減項目時,除應注意上述規定外,並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研究人員工作細項、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研究人員工作紀錄文件、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紀錄等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查核,俾憑審查是否符合適用研究發展獎勵之規定,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有金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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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工業區吳小姐問:我們公司自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
主題 | 公司承包工程,因工程進度落後,依工程合約規定被罰之罰款,可否自應收工程款項內扣除,而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給出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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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臺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故逾期完工,被處之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所進一步說明,承包人如有因違約而被處罰款,該罰款雖由原應收工程款中抵付,致實收工程款較合約價款為少,但承包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仍應依合約所載之每期工程款開立,而非以扣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承包人若逕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將造成短漏開發票及逃漏營業稅之情事,該所呼籲營業人當謹慎,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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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合併前之乙公司向丙加油站承租加油站旁之營業場所,自行對外營業及收款,因非屬加油站之一部分,是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以其為銷售人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卻以非營業行為人丙加油站之統一發票交付,屬稅法規定之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本局乃對合併後存續之甲公司處罰。甲公司主張其95年與乙公司合併後,乙公司已消滅,甲公司雖應概括承受乙公司之權利義務,惟丙加油站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無漏稅情事,應屬情節輕微免予處罰云云。 本局說明,甲公司之前手乙公司係向丙加油站承租場地經營速食餐廳對外營業,並自行向買受人收款,交易性質核屬銷貨行為,其與丙加油站間僅為單純之租賃關係,應於銷貨時以乙公司之名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又其未在查獲前自動補開、補報,且違章金額鉅大,非屬情節輕微,無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行為,將導致稅捐稽徵不確實,違反者即屬違章行為,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之總額,處5%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
主題 | 營業人進口貨物,誤植進貨金額及稅額,應按所漏稅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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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金額4,269,589元,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213,478元;惟於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植進貨金額為14,269,589元、營業稅額為713,478元,屬虛報進項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按所漏稅額500,000元處1倍罰鍰。
甲公司因經辦人員誤植進項金額與稅額,記載錯誤之進項金額比正確之金額,於首位數多書寫「1」,被國稅局查獲,以虛報進項稅額處1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誤植進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情節輕微,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範圍,應有酌減0.5倍或免罰的適用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僅適用於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又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其法源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2的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2之立法理由「電子化、網路化政府為未來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為期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子化、網路化等自動化方式辦理,製成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俾提供民眾快速便捷之服務,並簡化稽徵程序,提高稅務行政效率。」即足以說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僅將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納入之原因。本件是使用一般申報方式並非媒體申報之營業人,其不適用上述減免處罰標準特別減輕的條件,國稅局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條等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應注意進口貨物金額及稅額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受罰。 |
主題 | 預售房屋廣告費應列遞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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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景氣回升,國內房市亦跟著熱絡,建商順勢推出高價位住宅,部分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在推出新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可是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支出。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說明,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五花八門,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裝置彩牌及電動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公司於96年推出標榜具有多功能及頂級建材豪宅,並且採預售方式,預計97年完工交屋,甲公司96年度就為該建案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精美目錄海報宣傳外,並在建案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支付廣告費用600餘萬元,並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之廣告費,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0餘萬元。 邱局長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以免遭調整補稅。 |
主題 | 統一發票以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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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罰。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財稅第780671361號函規定,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
因此買受人不論是取得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或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均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例如11月初消費,拿到9、10月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9、10月之開獎號碼;同樣12月底消費,拿到隔年1、2月之發票,不能對11、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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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6條對於固定資產殘值估計之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購入影印機乙台,購入成本180,000元,耐用年限5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 1.依修正前規定:殘值為3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0,000元。 2.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自行預估殘值為1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4,000元。 該局強調,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規定已經修正,營利事業可依修正後之規定預估殘值與提列折舊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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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該局查核以銷售科技產品為業之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200萬餘元,經查調相關帳簿憑證,大多數係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介紹說明會之費用,該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該項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經該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因申報之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爰予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0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否則仍將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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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以簡化稽徵作業程序。
該分局進一步提出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收到經稽徵機關核發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時,如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有所不服時,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該分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主題 | 領回保險解約金要計入收入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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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分散風險並增加員工保障,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其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惟事後如因故退保或將該保險解約並領回解約金,則應計入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在每人每月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領有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370餘萬元,卻未列報收入,該公司說明係因不諳規定致漏未申報,經取具承諾書減輕處罰,合計補徵本稅及罰鍰160餘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領回保險解約金要注意列報收入,以免涉及違章遭補稅處罰唷!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須有支付事實且與業務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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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確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件,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在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除須確實記載給付對象,並應注意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要一致。若佣金支付對象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時,應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之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供稽徵機關查核。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據,以憑認定,以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 |
主題 | 公司刊登徵才廣告取得報社所開立之收據,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扣抵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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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臺財稅字第7522603號函規定,報社之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報社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向報社刊登徵才廣告,因歸類屬報社之分類廣告,故所取得報社給予之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扣抵憑證,即不能申報於營業稅之進項稅額,但仍可列為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費用憑證。 |
主題 | 公司是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日前因經營不善申請核准解散登記,該如何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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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進一步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43條規定,依照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
主題 | 購置土地之借款利息可否全額列報為當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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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購買目的、是否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及使用情形等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而言,企業購買土地之目的主要可區分為兩種,一種是為建造生產廠房、辦公處所或倉儲使用等自用目的,稱為固定資產土地,另一種則為投資目的,如為低買高賣賺取價差利潤或出租獲取租金收入等,稱為非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處理情形如下: 一、固定資產土地: 購買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即列入土地之取得成本,但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 二、非固定資產土地: 購買非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後應屬土地成本,過戶或已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應列為遞延費用,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若土地因出租而取有租金收入時,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超過租金收入部分之借款利息則以遞延費用列帳。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
主題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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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某財團法人學校教職員人數眾多,基於提供給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適當之教學環境及節省校務支出與增加財源,對外出租場地予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並收取租金,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查獲補稅並移送裁罰。該財團法人主張非以營業為目的,自不應繳納營業稅,案經復查、訴願及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即應報繳營業稅。 |
主題 | 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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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隨即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經查證該等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00餘萬元,然A公司僅申報60餘萬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40餘萬元,除補稅260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
主題 | 公司未完成合法清算,查有漏稅仍應補稅及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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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甲公司於90至91年間銷售皮革予乙公司,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當地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國稅局不得對法人人格已消滅之公司課徵稅款及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確有漏報上開營業收入,且南區國稅局已依法向甲公司之清算人申報債權在案。依相關規定,甲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其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雖甲公司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甲公司仍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則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國稅局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解散公司之清算人,應注意依公司法及所得税法之相關規定,完成合法清算,否則稽徵機關仍可就其漏稅照章補稅及處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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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就一般所得稅額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是當核定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部分不予比照加徵滯怠報金,始符現行法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但該條例第15條仍有處漏稅罰之規範,故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
主題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支付資遣費,可列為當年度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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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林小姐問:公司員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終止僱用關係所支付資遣費,可否列為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之職工退休基金,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另外,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支出範圍,限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事業單位歇業時支付給員工的資遣費,因此財政部於77年9月24日以台財稅第770019281號函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平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可以直接列為企業當年度的費用,不必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沖轉。 該分局呼籲,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資遣費時始可依上揭函釋規定,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至於不符合規定者,仍須依所得稅第33條第3項規定,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
主題 | 因促銷附贈物品或舉辦抽獎購買供贈品使用之摸彩品,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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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的摸彩品,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主題 | 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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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本局就獨資及合夥組織分別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若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以致合夥人祗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由於去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買書報雜誌之支出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可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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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隨著組織學習的風氣普及與終身學習觀念的落實,許多公司行號常會訂購各類書報雜誌供全體主管或員工研讀,以增進專業知識。但該類用途的支出,除必須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外,也必須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始得列報為書報雜誌費,而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家用之書刊或與業務無關之讀物,則不可列報。 本局指出,書報雜誌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提升員工專業知識及掌握財經資訊等需要,用於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專業參考書籍、雜誌及日常報紙等方面的支出。政府為防杜營利事業浮濫取具憑證報銷,除上開用途的限制外,尚規定購置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寫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始得於當年度認列或按年攤提。 本局同時表示,近來發現有少數營利事業單位,擅自將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家用之休閒刊物,乃至於與業務無關之影音娛樂商品,列報為營利事業本身之書報雜誌費,以致在查核時遭剔除補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該項規定。 |
主題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納稅方式新變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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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沒有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主題 | 企業廣告費並非全屬當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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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傳遞訊息與提高市場佔有率及擴增營業收入,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進行促銷,然廣告費支出究應屬當期費用,抑或應按經濟效益分年轉銷,實為企業之重要課題。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列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國稅局將會調整應由以後年度負擔之廣告費,並予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其展示用商品,不得提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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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購進之機器或設備,在未出售以前提供展示參觀,該項商品仍屬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所稱存貨係指「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商品」,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即非屬固定資產。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視聽設備買賣業務,設置視聽室,將部分視聽器材陳列展示,提供顧客試聽服務,該展示商品帳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甲公司購入之視聽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商品亦提供銷售,與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規定不符,所提列之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
主題 | 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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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月為1期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自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係申請以每月為1期之營業人,則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遲延至16日或17日始辦理申報,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被查獲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本局提醒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對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辦理催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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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已有復甦的跡象,但之前金融風暴襲捲全球,造成營利事業倒閉家數驟增,而能維持正常營運的營利事業卻要面對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狀況,債權催收雖然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但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債務人已經倒閉、逃匿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建議,營利事業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進行查詢,瞭解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再進行催收動作,以免取證未符合規定。 某家製造電子產品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存證信函寄送地址為其送貨地點,但該址僅為債務人從事生產的工廠,而非實際營業地址,該公司取證未符合規定,因此被調整補稅25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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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會計估計項目,如盈虧互抵、投資抵減等,需作所得稅費用(利益)之跨期間分攤。因此,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之應納稅額,往往產生差異,茲以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會計處理採當期認列法,釋例如下: 設甲公司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結算稅前淨利60萬元,應納稅額14萬元,該公司以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當年度帳載稅後淨利為66萬元。有關分錄及所得稅費用(利益)計算如下: △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0 所得稅利益 200,000 註:本年度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估計在可抵減年度內,可抵減完畢。 △98年12月31日,結算應納稅額14萬元,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 所得稅費用 140,000 應付所得稅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0,000 註: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實際抵減7萬元。 △98年12月31日,結帳分錄 各項收入 10,000,000 各項成本費用 9,400,000 本期損益 600,000 所得稅利益 60,000 本期損益 60,000 綜上,98年度自當期帳上「應付所得稅」調整至「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之方式如下: 應付所得稅(當期)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數 1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數 0 =所得稅費用(利益) -60,000 本例,甲公司98年度認列所得稅利益6萬元,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之應納稅額14萬元,未盡相同。 |
主題 |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 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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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惟其於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請求給付之訴,為利後續執行,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之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之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收入。至於可獲賠款項,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
主題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如無應納稅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0222南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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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係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之處罰,該條第3項則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短漏報所得額雖未涉及短漏稅額,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處罰。
惟因原規定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有處罰過重之虞,故於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對於依該規定處罰案件,增訂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之規定。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因虛報薪資100萬元,致虛增營業費用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經剔除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24萬元(100萬×25%-1萬元)處以48萬元以下之罰鍰,但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上述案例國稅局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分局另外補充說明,依98年11月6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規定, 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處罰案件,已無漏稅額10,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亦請納稅人特別注意。 |
主題 | 公司研發單位專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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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研發創新是產業延續其在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地位的不二法門。因此不少公司陸續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享受租稅優惠,但供研究發展單位用的用品等費用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才可適用,非屬上述3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非該款適用之範圍。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3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無該款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屬該款支出之範圍。 該局查核某上市電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器材、原材料1億餘元適用投資抵減,經查核發現其內容尚包含文具用品費用及從事生產用之器材設備,且尚有年底購入之器材及原料期末未請領去投入研究用,因未符合該款支出範圍,計調整費用2仟餘萬元,調減投資抵減稅額6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所申報內容及紀錄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發生資料不符而遭到補稅。 |
主題 | 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營業人主動更正後,買賣雙方申報無誤時,免行為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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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財政部99年1月1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將部分情節輕微者,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以符衡平。 本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依據現行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將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本局進一步指出,新修正條文僅針對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誤繕,但未依法作廢重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的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也無短、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時,因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即免再按銷售額1%加處罰鍰。但免罰的範圍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卻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形。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仍請依照規定開立、記載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
主題 |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決算或清算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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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財政部98年12月9日台財稅第09804572310號釋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者,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本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已簡化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相關稅務行政作業,雖仍維持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及核定其所得額之作業方式,惟免先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將申報或核定之營利所得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以解決以往84.24%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事業面臨須先繳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後、再行核退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情形。 是以在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制下,前揭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稅捐債務,整併至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階段,以簡化稽徵作業程序,並未改變該等營利事業仍為課稅主體之實質,故稽徵機關核定該等營利事業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核發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仍係獨立之稅捐核定行政處分。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於該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本局並指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亦應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
主題 | 公司內部帳證若有事實可佐,得作為逃漏稅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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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經人檢舉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並指稱營業收入日報表所載金額為規避查核有退一位數記載情形,經該局查證其日報表所載銀行存款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撥付特約商店指定帳戶的存款金額,確實相差1位數,經核算結果甲公司計漏報銷售額5千8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除追繳營業稅2,943,060元外,同時處漏稅額3倍罰鍰8,829,100元。
甲公司主張,檢舉人所提供的資料,自外觀上並無法視為該公司的內部帳冊資料,且其上所載各項名目及數字,如住宿間數、休息間數、住宿人數、休息人數、飲料、香菸、電話等收入,均無任何憑據可佐,其數據是否正確不無疑問。又現金存入銀行帳戶金額含有提出後重行存入,藉以美化帳戶出入數字擴張公司信用,故不能作為認定營業收入的總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每日營業額包括現金及信用卡交易收入,國稅局調查甲公司及其關係人銀行帳戶資金情形,查獲甲公司日報表等文件所載銀行存款及開立發票金額,與該銀行帳戶的存款金額及甲公司實際開立發票金額,均有相差1位數的情形,且分毫不差。國稅局依據甲公司日報表等內部入帳資料與其營業稅申報情形查對結果,核算甲公司的營業收入總額及換算銷售額,減除同期間已自行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核定之92年度以後虧損尚未扣除完畢,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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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局指出,依財政部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得適用原為5年修正後為10年之規定。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等課稅資料,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切勿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免因小失大。 |
主題 | 營利事業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應注意須將取得之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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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税,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須注意在計算國外所得時,應將可歸屬於此筆境外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一併減除。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本局在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時,發現其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金額120萬元,經調查係因該公司在大陸地區取得技術服務收入1,100萬元所繳納之大陸地區所得稅,惟該公司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來源所得」,並未減除其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成本。 依據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公司在計算國外來源所得時,應將取得之技術服務收入減除可歸屬此筆技術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爰重新計算「國外來源所得」為100萬元,並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計算可扣抵於境外已繳納所得稅之限額為25萬元,調整補稅95萬元。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調整後列報。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滿期金給付,應作為課稅所得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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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為現今企業經營之重要資產,因此營利事業常有以其本身為受益人而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情形,惟營利事業於保險契約期滿領取保險滿期金給付時,常因誤解稅法規定致漏未申報收入而遭到補稅送罰情事發生。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取得的保險滿期金給付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並不相同。兩者之差異,主要在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即人身保險係基於促進社會安全及鼓勵人民儲蓄之社會政策目的,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在立法上給予免稅優惠;至於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係基於僱傭契約之利益並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內。 該局轄內某家製造業公司,於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所取得○○保險公司壽險滿期給付3,000,000元,該公司主張該項壽險滿期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該局以營利事業如以其本身為受益人,則滿期保險給付並無免納所得稅規定,經扣除當年度實際發生未申報之相關保險費200,000元,核定漏報其他收入2,800,000元,補稅700,000元,並處1倍罰鍰700,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而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時,其所取得之保險滿期給付,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非常規投資方式產生之投資損失,法院亦贊同國稅局之見解,否准認列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長期投資估價結果所產生之投資損益,應否認列及其認列之時點,分別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0條(投資收益)及第99條(投資損失)所規範,在長期投資存續狀態中,附屬事業財產淨值之增減,對投資公司而言,其投資收益或損失尚未實現,不影響其當期損益,故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決定不分配盈餘,依查核準則第30條第1
款規定,可免列投資收益;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根據查核準則第99條第1 款規定,應不予認列。 本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明知乙公司90年度全年所得額虧損2千餘萬元、91年度全年所得額亦鉅額虧損1億餘元及91年12月31日每股淨值僅為2.5元,甲公司竟於92年初以高於每股淨值之10元價格,投資乙公司1億餘元,取得乙公司55﹪之股權後,乙公司旋於92年6月辦理清算;甲公司於辦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投資損失1億餘元,經本局調帳查核略以,甲公司鉅額投資乙公司取得55﹪股權後,乙公司旋即辦理清算,其投資過程核與一般投資常態不符等由,依實質課稅原則,按「投資時」與「清算時」乙公司之資產淨值核定其93年度投資損失,補徵稅額2千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已檢具乙公司之清算證明文件,已符合查核準則第99條之規定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日前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本件國稅局以甲公司鉅額投資乙公司,取得乙公司高達55﹪之股權後,乙公司旋即辦理清算,其投資過程核與一般投資常態不符,而認甲公司確有不當藉投資乙公司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稅賦情事,按投資時與清算時乙公司資產淨值核定系爭投資損失並無違誤等由,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符合相關規定,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稅賦者,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投資損失,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承包土木建築工程等包作業營業人應依承包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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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亦即依工程合約,承包人於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可以行使時,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進一步來說,營業人簽訂工程合約並依約施作工程,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即應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如有承作工程之事實,即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同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尚不因私權契約之解除或無效之認定,而解免其依法令所應負繳納營業稅之義務。 本局並舉實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承包興建大樓工程與乙簽訂工程合約,約定請款方式為「每期按月計價請款」及「工程完成領取使用執照並同時辦理工程結算」,甲公司依約施作,施作完成後結算工程款並驗收完畢,惟嗣後因雙方對工程內容及工程品質屢生爭議,甲公司雖主張因工程爭議,乙並未依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故未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之前即依規定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處罰並不合理等語,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公司與乙簽訂工程合約並依約施作工程,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課徵營業稅,甲公司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亦即甲公司應於有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同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至嗣後倘雙方當事人發生契約爭議,營業人非不得分別依爭議型態據以辦理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尚不得因私權之爭議而卸免其依法應負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判決甲公司敗訴。 本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法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
主題 | 非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銷售會員之貨物及勞務,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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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指出,工商團體收取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及專案計畫等收入,如該等團體係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所成立,且提供勞務之對象為會員,始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本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協會收取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及專案計畫等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應稅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273萬餘元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致短漏營業稅15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58萬餘元,並處罰鍰346萬餘元。該協會不服,主張其係具有公益性質之非營利法人,會員入會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係依章程規定,並非取得甲協會服務之代價,又其得以提供相關產業資訊及服務予入會會員,係因其舉辦各項專案業務、大型展覽會、研討會及教育訓練等活動而向參加之會員及非會員所收取之收入所支應,並非基於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而來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仍執前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屬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且因係非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免稅規定之適用,另甲協會經營型態係提供相關產業資訊及服務予入會會員所收取之前揭收入,依其內容屬銷售勞務性質,又會員繳納之會費於會員退會時並未退還,不屬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自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予以駁回甲協會之主張。 本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法律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應向相關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資訊後,為正確之作為,以免僅依個人對法律之錯誤解釋,致生漏稅情事,遭受處罰。 |
主題 | 獨資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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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陳先生問:獨資商號因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繼續經營,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原負責人死亡,新負責人變更為繼承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5月27日所修正的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轉讓情事時,在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而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
主題 | 總機構將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未辦營業登記分支機構使用者,依法應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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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轄內有某公司經查獲於外轄設立營業處銷售貨物,但未辦分支機構營業登記,該營業處事後雖已補辦登記,且公司主張其銷貨收入均有開立總公司發票報繳營業稅,尚無逃漏稅捐情事,但臺南市分局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處罰。
臺南市分局說明,總機構於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前將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使用者,雖相關銷貨收入已由總機構報繳營業稅,並無逃漏稅意圖,但此舉已影響稅務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事後查核之困擾,故仍應依「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規定論處。 |
主題 | 國稅局獵漏 先禮後兵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歷年來營業稅選案查核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業務之一,今(99)年度首度將「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列為作業重點,五區國稅局將以「先輔導後查核」的方式,導正營業人正確之納稅觀念,以減少其因不諳稅法規定造成逃漏,徒增訟源。
本局進一步說明,上開輔導作業,由本局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共同研商,運用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跨機關等資料透過電腦交互比對出19種違漏型態,並鎖定異常營業人,輔導其於99年6月30日前自行補報補繳稅款,輔導期過後若營業人未主動申報繳稅,國稅局將主動查核。 上開查核對象除包括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鉅增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偏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存貨金額與營業稅留抵稅額相差過大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等情事外,另鎖定拿個人消費發票報公司帳抵稅之案件。本局指出,業者常常把家庭開銷的統一發票,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後,打上公司的統一編號,用來抵扣營業稅或營所稅,未來國稅局都會緊盯這類情形,嚴加查核,如果營業人取得發票來自服飾、黃金珠寶、超商、百貨公司、娛樂休閒、化妝品、菸酒業等,明顯利用個人消費發票逃稅,都會要求說明清楚,一旦無法說清楚,就會被剔除補稅及處罰。 另外,過去營業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的小店鋪,都免開統一發票。未來國稅局將覈實查定,反映真實營業額,一旦發現超過20萬元的營業額,將主動輔導,讓小店鋪改為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 本局提醒營業人,如接獲國稅局之輔導通知,請儘速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於輔導期間99年6月30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輔導期過後若營業人未主動申報繳稅,國稅局將主動查核,本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掌握自動補報繳良機。 |
主題 |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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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行規定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核定虧損1千6百餘萬元,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經查該公司於94及95年度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計1千餘萬元,該局否准扣除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0元,並無不合。因此該局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
主題 | 列報呆帳損失,須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致債權不能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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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債權,未逾期2年者,須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之宣告,或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始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甲公司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109,373,700元,非屬逾2年之債權,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惟未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乃未准列報呆帳損失,而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債權核屬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之「其他原因」,已取得對乙公司債權之強制執行名義,惟乙公司有價值之財產已遭金融機構查封或已執行拍賣,負債超過資產金額近200億元,如甲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規定應繳納執行費,執行費為執行價額的千分之八(約 874,980元),尚應提出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之產權證明文件,因乙公司已無具價值之財產可供拍賣,即使甲公司提出所要查封拍賣之財產產權證明,亦無法獲致法院強制執行的實益及無法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且為取得債權憑證尚須付出874,980元執行費,如同雪上加霜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件甲公司列報之94年度呆帳損失109,373,700元,屬於93年1至3月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貨款,屬未逾2年之債權,惟查,其中對於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除列舉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等原因外,並於其後以概括方式規定「其他原因」,亦在視為呆帳損失認定之列。惟此一概括規定,應係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致生有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事由致生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情事而言。經查,甲公司之債務人即乙公司目前尚在營業,非屬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及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之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得認列呆帳損失之範圍,則甲公司欲將其債權列報為呆帳損失,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無結果後,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始「准予認定」。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逾 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債務人須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於法院強制執行無結果後,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始可認列。 |
主題 | 營業人應避免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誤開立統一發票,致民眾無法兌領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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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迭有民眾反映,因營業人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卻開立統一發票,致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後,民眾無法兌領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惟近來有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卻開立統一發票,例如:一、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二、免費商品兌換券。三、持空瓶退還押瓶費。四、以現金儲值並未消費等。 該分局呼籲,如果民眾與營業人間僅有上開行為,無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後,因交易金額為零或負數,造成民眾無法兌領中獎獎金,滋生困擾。 |
主題 | 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抵10年之虧損,從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之虧損始可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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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提高我國企業競爭能力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財政部研擬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草案,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已經立法院98年1月6日院會通過,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始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核定之87及92年度虧損1,000萬及1,400萬,均自97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依財政部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87年度虧損1, 000萬元不得適用修正後扣抵年限10年之規定,除補徵稅額200餘萬元外,並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外,應再參酌相關法規及解釋令規定,以免影響納稅權益。 |
主題 | 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可適用盈虧互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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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 本局說明,日前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清算所得約2,400萬元,並申報同數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該公司以前年度及決算申報年度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惟於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屬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其申報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約2,400萬元不予認定,經核定補徵稅額約600萬元,對於若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之公司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是以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不可不慎。 本局特別提醒公司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有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
主題 | 對私立學校捐贈,因對象與方式不同,可認列之金額有別,宜慎選捐款方式,以享最大之節稅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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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鼓勵私人興學,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皆訂有相關租稅獎勵,但不同的捐贈對象或不同之管道,可認列之捐贈金額也不同,是以,在決定對私立學校捐贈時,宜慎選捐款方式,俾享最大之節稅效果。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個人可列舉之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營利事業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均得認列。但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特別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與方式不同,適用法規有別,其可列舉扣除或列報費用之限額亦有差異,所以,納稅義務人於捐款時,宜慎選捐款方式,俾維護節稅權益。 |
主題 | 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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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放之各項補償費,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
主題 |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視情況非均免計入AMT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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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T)之加計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之評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其於以後年度產生之回升利益,屬證券交易所得(利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雖在「94年度(含)以前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含)以後回升者,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惟「95年度(含)以後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6年度以後回升者,其回升利益之證券交易所得,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時點之規定,以免一時疏忽應加計而漏未加計時,造成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
主題 |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如有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應提出正當理由,方可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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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對其原料耗用之核定有所爭議,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能提示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簽章之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供核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可核實認定。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超過財政部頒訂之各業通常水準時,須就超過部分負舉證責任,提出正當理由及相關憑證,供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始不予減除。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1千萬元,其說明係以產製及加工塑膠產品為業,而所生產之塑膠膜係供包裝、封口用,製程係依據客戶之要求,於膠膜上印刷Logo或行銷文稿,與一般塑膠成型係將原料加溫至液態後,予以壓吹或擠入預定模型之製程不同,故不適用財政部頒訂之原料耗用通常水準,其原料耗用應予核實認定等由。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直接原料明細 表,其中產品塑膠膜、真空袋、保麗袋及塑膠袋等,耗用之原料均含有PE(聚乙烯樹脂)及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等可製塑膠製品原料,核屬塑膠PE相關製品;且其無法提示相關內控憑證供核,亦無法詳實說明上揭產品之生產流程及原料耗用超過該業通常水準之正當理由,國稅局乃依財政部頒訂「塑膠及其加工業」原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原料超耗1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有關製成品之原料耗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如有超過部分應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事證,供國稅局查明,始能免遭剔除。 |
主題 | 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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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是營利事業常會發生的損失項目,不但銷貨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因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仍處於停徵狀態,屬於免稅範圍,所以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價款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投資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之呆帳損失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提出說明,此筆呆帳損失係其原持有甲公司股票100萬股、總價款8千餘萬元出售給A君,A君陸續共支付3千餘萬元後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旋不見蹤影,該公司依A君之戶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惟該存證信函遭郵局註記「無法送達」退回;國稅局認為:該5千餘萬元之應收出售有價證券款雖符合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甲公司股票的價款,應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該公司96年度的課稅所得也因此被調增5千餘萬元,需補繳稅款1千2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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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許小姐問:公司遭受竊盜而損失又無法追回時,應提出那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才可以核實認定。 該分局提醒業者,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還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供核,兩者缺一不可,以免權益受損哦! |
主題 | 營利事業接獲退稅款 記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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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接獲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為何接到退稅款,嗣後又遭到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退稅原因係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其投資抵減稅額尚有最後一年度之可抵減餘額,經調整後,核定退稅40萬元。該公司接獲核定通知書及退稅款後,未將該核定退稅款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該公司辦理盈餘分配時,經該局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收到退稅款時,應依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如係委託記帳業者代為記帳,亦應記得將國稅局寄發之核定退稅通知書交給記帳業者依規定處理,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辦理結(決)算或清算申報短漏報所得額之處罰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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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稽徵所表示: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漏報情事者,應予處罰。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不予處罰。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起生效。新法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除了原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予處罰外,新增如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應予處罰。 (二)一般公司組織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仟5佰元。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則不予處罰。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善盡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致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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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申請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甲公司以未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快遞執據,申報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2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外銷貨物的事實,且已依規定取得從事國際間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執據,應可適用零稅率退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財政部規定,申報零稅率退稅,須以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證,因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均有一定之規模及程序,國家並得隨時予以監督,所以該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較具有公信力,如果任意以未依法核准設立之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不但容易產生稅務上的漏洞(以假憑證來申報零稅率),國家對於未依法核准設立的快遞業者也難以掌控,如此所負擔的社會成本過大,並且對其他依法取得合法憑證申報零稅率的營業人而言,未盡公平。甲公司外銷貨物到大陸,以「OO國際快遞」之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但查該快遞公司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公司登記,亦非屬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開立的執據,自不得做為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即系爭銷售額應報繳5%營業稅,而甲公司申報為零稅率,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外銷貨物如不經海關出口,應注意委託郵局或已辦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登記為快遞服務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等國際快遞相關業務,並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的營業人遞送,始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否則應按銷售額的5%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
主題 | 為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已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規定,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適用減免處罰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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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意願,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分別說明如下:
1.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2.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節能減碳之潮流趨勢,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該所推廣及輔導作業,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
主題 | 銷售依規定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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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可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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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南區國稅局加強查緝虛設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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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逃漏稅並遏止虛設行號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現正全力積極辦理虛設行號查緝工作。 國稅局說明,虛設行號不但嚴重侵蝕國家稅收且破壞稅制,財政部每年度皆將虛設行號之查緝列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工作重點。因此,為加強虛設行號之查緝,該局自95年9月起成立「虛設行號查核組」專責辦理,截至98年底止該局查獲虛設行號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件即達128家,其中已有43.75%業經檢察官起訴。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發現虛設行號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情事,歡迎踴躍提出檢舉,如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並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每案發給獎金新臺幣3萬元。希望能人人一心,共同打擊犯罪,杜絕虛設行號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本局檢舉專線:(06)2225542。 |
主題 | 研發階段委外測試費用須符合規定才得適用投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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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至於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又公司委託他人進行本項測驗時,其受託單位應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之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於查核9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其中約600萬元係委外測試費用,公司說明該委外測試費係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與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有明確區分,應可適用投資抵減。經查該公司委託測試之單位係國外認證單位授權在台認證之公司,非屬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亦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支出,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剔除可抵減稅額約300萬元。 該局再一次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有委外測試認證費用時,除應明確區分研究階段與銷售階段外,尚須注意受託測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
主題 | 不同納稅主體之營業人,不能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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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總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構成違章,在計算漏稅額時,並不得扣除分公司的累積留抵稅額。
甲公司漏報營業稅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同時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總公司與分公司負責人相同,實質上為同一納稅主體,應以扣除分公司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餘額為其漏稅額再據以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並非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甲公司與其分公司仍屬不同的營業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的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並非甲公司所有,所以甲公司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在計算漏稅額時,自不得扣除分公司的累積留抵稅額。國稅局按甲公司所漏營業稅額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除非已依規定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否則營業人的總機構與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是不同的營業稅納稅主體,如果被查獲有營業稅違章事實,於計算漏稅額時,是不能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
主題 | 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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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歲末盤點,庫存商品如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報廢,或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得申報列為報廢損失。惟應特別注意,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者為限,如僅係呆滯之商品或停工中之機器設備而尚未報廢者,不得列為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或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股票上櫃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機器設備報廢損失3千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因生產線停工而閒置並無毀滅、廢棄等報廢事實,由於閒置之機器設備仍屬公司之其他資產,不得逕以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損失,致遭剔除補稅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有實際毀滅、廢棄之事實,如僅因暫時停工閒置或呆滯於倉庫者,因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
主題 |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申請適用研發投抵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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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97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本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制度,為公司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所支付之對價,如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所為之獎酬,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可依規定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因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於費用認列後,尚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或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會計帳務須按估計變動處理。為避免增加適用投資抵減之複雜度及後續稽徵問題,前述員工獎酬應於金額確定時,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本局進一步指出,前述適用投資抵減金額之計算,仍應按員工於費用認列當年度或於既得期間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情形予以辨認,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
主題 | 佣金收受者如無提供勞務仲介之事實,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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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縱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方符合成本費用及收入配合原則。 本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經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提示之佣金合約書係以甲公司之負責人名義簽訂,且佣金金額與買賣合約書所載不符,又未能提示佣金收受者對甲公司確有提供勞務仲介之事實及證明文據,難認系爭佣金支出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費用,乃全數剔除。甲公司不服,主張佣金合約於簽訂前,業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該合約書具有其效力,其已提出各項書面憑證及行為時往來函電文件,足資具體陳明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且公司銷售毛利比重顯有增加云云,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營利事業即使提出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所定外觀形式要件之書證來證明佣金支出之真實性,若該等書證記載內容經調查結果所呈現之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即佣金支出)之關連性過於模糊,法院仍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出進一步之證據方法以供調查。本案甲公司主張系爭佣金支出確有委託仲介銷貨之事實,當有負舉證之責,惟該公司所提出各項書面證據,對各次仲介之標的、對象以及佣金結算與付款日期等重要內容,均未記載,且與付款資料無法逐筆勾稽,亦未能提示其他足資證明佣金收受者確有提供仲介勞務之具體事證,自難認系爭佣金支出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確有委託仲介銷貨之事實,且須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之責任,如無仲介事實者請勿列報費用,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進項憑證主張扣抵銷項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負擔證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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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若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0至93年間無進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等3 家公司,同時取具丙公司等10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億餘萬元,遭補稅並處罰。甲公司主張相關年度帳冊憑證資料已遭調查站查扣,案件正由法院審理未能發還,故未能提示實際進銷交易帳冊憑證,屬不可歸責之事由云云。 經本局查核發現,有關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其為課稅公法關係發生者,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營業收入,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惟例如費用、成本及損失等應行扣減之項目,則屬於課稅公法關係發生後之消滅事由,若納稅義務人不提示憑證,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法院即無職權調查之空間,自應由主張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證明責任。依法院就查扣甲公司之帳簿憑證等相關資料,判決甲公司係以帳面上虛偽記載及資金匯入匯出方式,虛增營業收入裝飾帳面,並無實際貨物進出,是甲公司之傳票憑證、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等帳簿憑證多為不實記載,縱甲公司能提示帳簿憑證供核,亦難證明甲公司確有與該等公司進銷貨之事實;且依甲公司聲請調閱上揭刑事案卷全宗後,並依甲公司所請調閱相關證物供其查對,若甲公司確有與上揭公司進、銷貨之交易事實,應不難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惟甲公司對於其與上揭公司確有進、銷貨之事實,未能具體舉證以實其說,無法證明導致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自應歸諸甲公司,難認甲公司主張為有理由,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呼籲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應確有進、銷貨之事實,若查獲虛偽而未能具體舉證,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應依規定追補稅額並處罰鍰。 |
主題 | 避免不當作廢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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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發現有營業人取具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由於該等營業人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並非實際交易對象,卻以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等行為已構成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該局奉財政部指示研擬「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 並經財政部於98年10月22日頒布在案。該局為使營業人對於統一發票作廢及重新開立作業能清楚明瞭,特別針對作業流程設計以「說清楚」、「講明白」,「簡單俐落」的構圖,輔以隨身攜帶的摺頁方式,以備營業人不時之需。 該局進一步表示,開立發票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雖無逃漏營業稅,惟仍應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為免受罰營業人須注意下列事項: 1.原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2.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除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相同。 3.原開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開時,應核對原消費者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4.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原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5.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簽帳卡卡號,並確實瞭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為避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非實際交易對象,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應依上開注意事宜辦理,以免誤觸法網 |
主題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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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一、經由海關出口者,為報關日之年度;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為戳記日年度。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年度。 該局於97年5月下旬,查核某公司申報96年12月外銷零稅率退稅案時,查得該公司有部分外銷貨物51,973餘萬元報關日為97年1月,該公司卻列報為96年12月之零稅率銷售額,並將其列報於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為免影響上下年度稅額,遂通知該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辦理更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收入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免因年度歸屬錯誤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
主題 | 外銷損失逾50萬元須提示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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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進出口貿易已是時勢所趨!而營利事業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由於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常會發生外銷損失,營利事業若要將損失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應該準備那些證明文件呢?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訂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之規定分別提示如銀行結匯、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必須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損失方得認列。 該局轄內甲公司係從事進出口貿易,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外銷損失200餘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外銷商品有瑕疵經對方公司解除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並檢附出口報單、國外進口商索賠及結匯等證明文件,但因列報該筆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公司不能提出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5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損失時,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
主題 | 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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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惟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出售土地乙筆,繳納土地增值稅120餘萬元,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稅捐之科目,乃以出售土地收入,減除原取得成本及土地增值稅後餘額,分別列報非營業收入-出售資產增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科目中,惟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其他費用中申報有仲介費90餘萬元,內容為支付予仲介公司介紹買賣土地之酬勞,其性質可直接歸屬為出售土地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經重新調整出售資產增益及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科目後,合計補稅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額之計算,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相關費用或損失者,應自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 |
主題 | 銷售貨物與客戶後,因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是否也屬於銷售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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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有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也屬於法令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所以營業人應於加收利息的時候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所近一步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有關承租人遲付土地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是否也屬銷售額範圍,其實營業人出租土地後,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同樣也是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亦屬前揭法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
主題 |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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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了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也應依照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記「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所近一步表示,如果是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為銷售其貨物者,那麼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當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此外,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 |
主題 | 決清算逾法定申報期限者還可以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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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
主題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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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之規定,即將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財政部已於98年6月30日與經濟部會銜發布相關注意事項,趕搭最後一班租稅減免列車之公司,務必注意自身的權益。
該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內容是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個法條條次之處理措施予以明定。其中廣為公司普遍申請適用的租稅減免為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處理措施為「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者,得適用之。有關訂購及交貨日期之認定,依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凡於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且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即可適用抵減稅捐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指定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而「指定機關」依設備或技術安裝地點區分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換言之,只要是在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交貨期限經申請延期不超過訂購之日起4年者,如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者,仍有上開租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
主題 | 營業人重複列報進項稅額扣抵,會被處罰鍰 |
發布內容 | 本局表示,最近發生多起營利事業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取得進項來源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造成短繳應納營業稅,而遭本局處罰的案件,此類案件,除了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的罰鍰。 本局表示,甲公司於96年7月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張,金額300餘萬元,營業稅額19餘萬元,於申報96年7-8 月及9-10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餘萬元,致短繳應納稅額19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19餘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19餘萬元。 本局進一步指出,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經深入了解,發現係因營利事業登錄資料後未再行核對,致同一張統一發票重複建檔而未及時發現釐正所造成,此類案件,公司雖無逃漏稅捐的意圖,惟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仍須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為避免公司或個人無謂的損失,本局希望各公司負責申報稅捐的人員,於辦理每期申報業務時,除須按時申報外,不要嫌麻煩,務必就申報資料逐筆與統一發票核對,確認無誤後,再行辦理申報手續。 |
主題 | 出租自行車業者如何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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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在哥本哈根展開拯救地球行動,節能減碳話題再度盛行,在政府大力提倡下,各縣市政府密集興建自行車步道供民眾使用,國人亦興起一股騎乘自行車風潮,自行車出租業者早已嗅出此龐大商機,紛紛於各大風景區及河岸周邊投入經營行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若是未經營其他營業項目(如自行車及周邊商品之買賣或修理等),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該自行車出租業者,如同時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且該部分之收入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則自行車出租部分之銷售額仍應使用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於該等商店消費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以增裕國庫。 |
主題 | 「兼」供生產使用之儀器設備不適用研發投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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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用儀器設備之投資抵減時,國稅局均會詳查該項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如為「兼」供生產使用之設備,即不屬於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係指公司購置之全新儀器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該支出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最近查核甲生物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1千餘萬元,經查核結果,其中「兼」供生產使用之設備達400餘萬元,因非屬適用投資抵減範圍,予以補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企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時,應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以免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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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全球金融風暴引發歇業潮,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該所又說,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採會計師簽證97年度申報時,凡92年度以後之虧損得適用10年之盈虧互抵,倘歇業年度未如期申報,則將喪失互抵之權益。 |
主題 | 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申報98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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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申報98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納稅。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特別呼籲,兼營營業人於99年1月15日前報繳98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另98年度若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
主題 | 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也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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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林先生問: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登載買受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因此,營業人向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以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申報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進項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該進項稅額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之第37欄或第39欄。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
主題 |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之稅額可否全數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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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建設公司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那麼建設公司依法令規定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若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之負擔另有其他約定者,那麼建設公司就應該根據該約定,就自己應負擔廣告費進項憑證之稅額部分,誠實向國稅局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主題 | 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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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
主題 | 未依法保存憑證,於裁處前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可以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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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總額處5%罰鍰。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營業人如果能在國稅局進行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者,就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的義務,可以免罰。
甲公司沒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供查核,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依法保存收銀機結帳條,並按期填報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且申報與帳載相符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甲公司要在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取得相當證明,才可以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甲公司只有提示收銀機結帳條,而經查對結帳條與同期營業稅申報金額並不相符,又無法提出與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相當之證明。國稅局對甲公司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依稅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要即時取得由買受人簽章證明且與應保存憑證相符的影本或其他證明,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隱匿銷售額,係屬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類違章案件核課期間為7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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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隱匿銷售額,係屬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類違章案件核課期間為7 年。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故營業人經查獲有逃漏稅捐之違章情事,縱該營業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捐,惟如經查明係以隱匿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並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於89年至91年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64萬餘元,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稽徵機關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3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133萬餘元處3 倍罰鍰399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89年度營業稅均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完成,為稽徵機關所不爭執,則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觀之,甲公司既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自無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核課期間自應為5 年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雖有按期報繳營業稅,但依上開事實認定,其有隱匿銷售額,進而漏報銷售額之違章事實,已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違章事實存在,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 年,稽徵機關之核課處分並未逾越核課期間,甲公司此部分法律主張亦非可採。 本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
主題 | 營業人停業或註銷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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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或註銷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其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亦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繳納。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之申報,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外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停業或註銷情形者,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期限,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超額分配,自動補報未補繳,仍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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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兩稅合一稅制實施以來,常有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此時,如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並同時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以免被補稅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有超額分配時,應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倘若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上述更正申報之程序繁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只要補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因96年度收到以前年度之核定退稅款300餘萬元漏未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致虛增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導致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近百萬元,事後雖經公司會計人員發現並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辦理更正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但因未同時補繳超額分配之稅款,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仍需補稅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金額重大而遭補稅送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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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如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列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其依據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臺南市分局說明,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距前次87年3月3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消費者物價變動影響,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原來的新臺幣6萬元調高為新臺幣8萬元。 臺南市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自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公布日起第3日,即98年9月16日起依新規定辦理。 |
主題 |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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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本局又表示: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
主題 |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有新規定,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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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依財政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函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於交付股票日時,要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要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則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另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不過,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呼籲,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得合法憑證,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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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將屆,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活動也陸續展開,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連續發現幾家公司,於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交際費時,列報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百萬餘元,經查核結果雖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全年支付交際費總額未超過規定之限額,惟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商品禮券交際內容與業務有關,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企業以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發票虛報稅額,明年起國稅局將針對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站等具消費性質發票列管查稅,營利事業於取得前開消費性質發票列報為交際費支出時,應依規定取具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
主題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可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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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外國觀光客在國內旅遊消費只要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隨旅行行程於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購買商品記載可退稅字樣之統一發票,即可向出境機場或港口外籍旅客退稅服務台辦理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該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具有雙重國籍旅客,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卻持外籍護照申請退稅,核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不符,經海關關員否准其退稅申請,引發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首要條件即外籍旅客須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至於如何知道該旅客係持外籍護照入境?只要查閱外籍護照是否有「出境登記表」黃聯,若無黃聯表示非持該護照入境,核與規定不符,將無法獲得退稅。 該局呼籲貼有TRS商店之營業人,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時,請主動詢問旅客是否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請於購物前事先告知旅客若非持外國護照入境即無法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相關規定,避免旅客因無法退稅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
主題 | ICA帳戶漏未減除未分配盈餘已核定減少之加徵稅額,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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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發現該公司漏未減除一筆已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除依法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95年10月收到92年度國稅局核定減少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核定通知書時,漏未減除該筆稅款,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於96年7月股東會決議分配時,依該帳戶餘額計算可扣抵比率及稅額,併同股利一起分配給股東而有超額分配情形。該公司於97年6月收到95年ICA核定通知書時,又未依95年核定的期末餘額去調整,重新計算,並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及申請更正,至該局98年8月通知調查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證時,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補稅並處一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自ICA帳戶餘額中應減除時點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一般營利事業對於本稅應納稅額核定減少數均會注意減除,而未分配盈餘核定應納稅額減少之退稅數比較容易疏忽減除,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主題 |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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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申報課稅,其中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該分局查得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餘元及非營業收入200萬餘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餘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60萬餘元,惟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該局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餘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淨額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萬餘元【800萬餘元×6%+200萬餘元】,補稅47萬餘元。 該分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外銷免稅產品之兌換損失,不應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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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額必須依照財政部所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計算,除符合獨立設帳獨立計算者外,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免稅產品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一家申請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交通器材製造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兌換損失2億餘元列入免稅計算公式之非營業損失中,自全年所得額項下加回,經查核結果,因該兌換損失係該公司將免稅產品外銷所產生之兌換損失,其既與免稅產品有關,自不應列入非營業損失而自全年所得額中加回,經本局重新計算免稅所得,計調減免稅所得額2,000餘萬元。 本局提醒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要特別注意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的規定,以免因計算錯誤而被調整補稅。 |
主題 | 公司五年免稅所得,如未依限選擇計算公式,經稽徵機關依職權核定後,不得恣意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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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下稱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6點規定,公司如不符合前揭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及5點獨立計算免稅所得之規定,公司應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或「增加銷貨量公式」,擇一計算免稅所得,未選擇適用公式者,稽徵機關依職權以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核定其免稅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以獨立計算並列報其免稅所得,該局初查時,認定其不符合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及5點獨立計算免稅所得之規定,乃發函請公司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就「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或「增加銷貨量」公式擇一計算,並說明若逾期未提示,即依「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核定免稅所得,經合法送達,惟公司逾期未提示,該局乃依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以「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公司不服,要求重新選擇以「增加銷貨量」公式計算免稅所得。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納稅義務人在無法獨立計算又欲享受租稅優惠之情形下,免稅所得計算要點非僅硬性規定一種計算公式,而已提供「全部機器設備比」及「增加銷貨量」2種公式讓納稅義務人選擇適用,使其參與稅負稽徵程序,則納稅義務人既有數個選項可以選擇,即應儘早行使此項租稅優惠選擇權,以確定租稅法律關係。如納稅義務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怠於行使選擇計算公式,形同放棄選擇權,稽徵機關為確定租稅法律關係,經依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按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核定免稅所得額後,納稅義務人即不得變更以增加銷貨量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而指摘稽徵機關之核課違法。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無法獨立計算又欲享受租稅優惠之情形下,應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審慎選擇免稅所得之計算公式,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
主題 | 交際費與業務無關者不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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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且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以銷售科技產品為業,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400萬餘元,經查係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介紹說明會之費用,該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該交際費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經國稅局依其費用性質及相關規定轉正為交際費核認,因申報之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爰予剔除並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餘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轉列報於其他科目,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
主題 | 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其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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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該法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
主題 | 家庭手工藝副業符合特定條件,免辦營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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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貼補家用,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及僱用人員,可免辦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個人如係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民眾以自有住宅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如不符合上列免辦營業登記條件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經通知補辦營業登記而逾期未補辦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不可申報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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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因將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而購進酬謝員工禮品,該筆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分局說明,營業人舉凡給付予員工尾牙獎品、生日禮品、婚喪喜慶禮品、慰勞品、旅行費用、康樂活動及退休而舉辦之茶會費用等等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第第1項第4款規定,均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是請營業人注意。 該分局指出,因不諳上揭法令規定而提出扣抵,遭受補稅裁罰之營業人,不乏少數。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先行檢視申報資料,將不得扣抵進項排除,萬一有誤申報扣抵之情形,則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事宜,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不得不慎。 |
主題 | 機器設備安裝地點擅自遷移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已抵減之所得稅額應加計利息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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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否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曾於94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69850號令規定,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因與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且經濟部工業局亦於81年9月7日以經工六字第047211號函規定,公司購置機器、設備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者,其安裝地點應以公司所在地(包括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研究發展中心等)為限,供生產用者並以安裝於該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為限。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93年度購買國內全自動高速凹板輪轉九色印刷機自動化設備乙台計10,750,000元,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1,182,500元;嗣國稅局於95年12月5日派員實地複勘時,發現該設備已擅自變更安裝地點於農業區,乃否准認列投資抵減稅額,並就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款1,182,500元加計利息追繳。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該公司既係依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之製造業,其投資自動化生產設備之安裝地點,自應與所營事業之製造、生產場所有密切關連,並應安裝於所屬工廠或其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乃屬當然;又其縱因原申請安裝地點之空間不敷使用,須將系爭設備遷往他處安裝繼續生產,亦應遷至合法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並應事先向新安裝地址轄區之國稅局申辦,始符規定,是其事後擅自將系爭設備遷移至不合法之工廠,已違反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無不合,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該局強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旨在以租稅優惠之手段,鼓勵民間廠商投資於自動化及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以達促進產業升級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之目的,屬租稅優惠之措施,自不宜從寬解釋,稅捐稽徵機關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派員實地勘查結果,如有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將以勘查結果為準予以認定。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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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爲增加產量或擴大營業據點常需外購土地興建廠房辦公室,又為了節省財務支出,亦常藉法院拍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房地。只是取得建物後常因無法符合營業上所需而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應如何列報?是否產生租稅負擔?常為營利事業所忽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所稱「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購置房屋後拆除重建,其購置之房屋款項及拆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相關帳證,發現該筆損失係以取自法院拍賣建物之成本扣除當年度折舊之未折減餘額列報;由於該公司取得建物數月旋即拆除重建,並註銷其房屋稅籍,且無法進一步提示該建物確有供營業上使用之證明,顯然購買建物之本意並無繼續使用之意思,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其他損失1,000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建物如無供營業使用之事實,即予拆除重建,該建物成本費用係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學校提供各項場地及設備收費之相關營業稅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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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學校提供各項場地及設備與相關人員使用,並向其收費,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之規定,則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予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同時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例如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另外,學校為提供良好之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而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且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該等宿舍與上開所列之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故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學校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費用不得列報抵減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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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轄內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900餘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發現,其中有360餘萬元係屬油漆、清潔用具等消耗品、辦公桌椅、電腦、螢幕、風扇等雜購及產品銷售認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故該局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補徵稅額9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記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故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時,應加以注意,以免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核發之地上物拆遷補償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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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舉例而言,甲公司87年度自市政府領取地上物拆遷補償款二百多萬元,並於辦理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金額列報於該年度之非營業收入項下申報納稅,嗣後以該筆補償款係屬損害補償,應為免稅所得為由,主張其併入課稅所得納稅核屬適用法令錯誤,申請更正,並要求退還繳納稅款;惟經國稅局以所核無誤駁回其申請。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內容略以: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雖屬損害補償,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是無上述免稅條款之適用;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從而其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均可核實計算依法課稅,是甲公司取得該筆補償款之各項成本、費用依法均可悉數核實認列,其對領取之補償款,自應列報為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始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及依法課稅之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切勿誤解政府核發之上述補償費性質,而遺漏申報所得課稅,以免被補稅及受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可分攤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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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與另一關係企業在同一處所辦公,其水電費應如何分攤及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的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如憑證繁多,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
主題 | 民眾持禮券購物時,商家是不是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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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持有的禮券如果是商品禮券,因為出售禮券時商家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持往購物時,商號不再給予統一發票,如果是持用現金禮券購物,那麼商號依法應該開立統一發票。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費用,該人員須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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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公司王小姐詢問,該公司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為何被剔除2,320萬元?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經查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320餘萬元。 該分局說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
主題 | 合建分屋,應從高認定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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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75年10月01日以台財稅字第7550122號發布函釋,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徵5%營業稅。 |
主題 | 莫拉克風災,南區國稅局主動核減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約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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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莫拉克颱風造成轄內部分營業人災情慘重,該局本著從速、從簡、從寬、從優原則為民眾解決問題,截至10月底由所轄分局、稽徵所主動進行勘查小店戶1萬餘家,依規定核減營業稅約300萬元。
另為方便轄區受颱風影響,造成統一發票等憑證帳冊泡水或滅失致無法正確申報98年7、8月當期銷項銷售額之公司行號,該局日前並宣導營業人得以事前報備或申報時於申報書上說明採估計申報,日後經查獲因前揭情形發生短漏報情事者,准於補稅免罰。98年7、8月有150家營業人採估計申報當期銷項銷售額。 因應莫拉克風災,南區國稅局主動、及時提供的各項便民服務深獲好評與肯定,惟該局不以此自滿,仍繼續以提供民眾卓越服務為使命,共創徵納和諧為目標,進而為達成優質服務機關而努力。 |
主題 | 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不適用最低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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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究應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自行檢視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
主題 | 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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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損失項下有列報一筆損失1千多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其內容係營業稅違章補徵之本稅,因不符前揭條文規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各種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亦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以三角貿易型態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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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蔡小姐問:該公司經營外銷業務中屬三角貿易型態,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銷售貨物取得之外匯收入,可否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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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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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自98年5月29日起,免於每年暫繳申報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選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達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惟為避免營利事業欲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本局將加強查核是類案件。 |
主題 | 員工分紅適用研發投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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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後,研發人員所領之員工分紅配股除可列為薪資費用外,還可再列報研發投抵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說明,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 公司發放給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的給付方式獎酬員工,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等,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的薪資支出,依照前述規定可以按各年度實際發放數,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至於抵減金額之計算,仍應按員工於費用認列當年度或於既得期間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情形予以辨認,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
主題 | 統一發票遺失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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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西區黃小姐問:最近統一發票遺失,怎麼辦?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遺失存根聯: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以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
主題 | 專供研發使用之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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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時,對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及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雖均可適用投資抵減,惟抵減範圍並不相同,因其分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規定。簡言之,公司購買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其購置成本可於當年度全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但若購買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為研究用,則係以當年度攤折額度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不得以購置成本全額列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千萬餘元,其中屬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共計6百萬元,該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百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依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當年度攤折費用認列,依公司合理估計之經濟效益期限5年攤折,於當年度攤折費用僅80萬元,餘320萬元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優惠措施係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所訂之獎勵,公司申報適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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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
主題 |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應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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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即應核定停業處分;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應再次處以停業之處分。 國稅局進一歩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1年內經查獲逹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又財政部96年間發布的解釋函規定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時,倘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逹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嗣於同一年內再經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情事者,應再次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此處所指「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查獲短漏開發票日為98年11月1日,則其「1年內」最後日為99年10月31日。再者,其短漏開發票銷售額之處罰,即便所漏稅額每期在新台幣2千元以下,亦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上述規定,若有短漏開發票者,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外,還有累計違章次數與停業處分之執行。 |
主題 | 利多消息報你知-營利事業取得「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分年認列收入1105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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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今年五月間發布解釋,對於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區內某家科技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因遷廠環保科技園區,於園區購地興建廠房,並於96年7月設廠完成,縣政府依前揭要點發放土地補助款2500餘萬元,該公司原已全額列報為其他收入,全年所得額2800餘萬元,再以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扣除2800餘萬元後,無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公司因財政部這項訊息之發布,而申請更正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將補助款2500餘萬元改按建物耐用年限35年分年認列應稅收入,免於一次認列收入,96年度其他收入更正為35餘萬元【2500餘萬元÷35年×6/12=35餘萬元】,而得減少所得額2465餘萬元,經重新計算全年所得額為335餘萬元【2800餘萬元-2465餘萬元=335餘萬元】,再以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扣除335餘萬元後,仍無課稅所得額。該公司因前揭財政部函釋之適用申請更正結果,而得以保留虧損扣除額2465餘萬元留抵以後年度之所得,不乏為營利事業節稅途逕之一。 類此利多稅務訊息,國稅局仍會貼心地提醒營利事業,以維護營利事業租稅權益。 |
主題 | 清算申報逾期不准盈虧互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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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45日內止,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提醒:公司有6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辦理再延期6個月,逾期就算清算完結。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惟營利事業清算結束30日內未申報,將喪失盈虧互抵之權利,該所籲請營利事業務必於限期內辦理清算申報,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主題 | 營利事業投資有價證券曾認列跌價損失,其後所生之回升利益,免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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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短期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其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唯其回升利益,應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加項。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度始實施,其94年度以前之跌價損失,在95年度以後回升者,是否應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按短期有價證券採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之跌價損失或其回升利益,屬證券交易損失或利益,依租稅法定原則其回升利益應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該跌價損失既未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減除項目,依衡平課稅原則,其回升利益自不應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這兩說的立場對人民權益影響甚大,該局轄內即有某營利事業投資短期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在93年度有跌價損失一億元,而在95年度回升一億元,若該回升利益應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應補徵稅額達一千萬元,乃報請財政部解釋。 財政部於98年8月12日發布解釋函,該函內容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所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產生之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回升年度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該局特別說明,依該函釋示在94年度以前之跌價損失,而在95年以後年度回升者,該回升利益不應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95年度以後之跌價損失,所產生之回升利益仍應加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時點問題。 |
主題 | 報稅代理人錯發代購發票,委託公司將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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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甲公司將領購的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乙公司使用,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報稅代理人作業疏忽,錯將代其申購的統一發票交給其他營業人使用,並不是甲公司的過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民法103條規定,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報稅代理人既然接受甲公司委託代為購用統一發票,應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並熟稔代購統一發票發送委託人的作業程序,卻未依照購用明細表內容轉交甲公司使用,顯有疏失,自有過失,依照上揭民法的規定,報稅代理人的過失,即視為甲公司的過失,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報稅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也要於使用前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經債權人變賣設定動產質權之抵押物,如何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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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張君來電詢問,關於債權人為保障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之抵押物,並取得合法憑證者,若該質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課徵規定及發票開立時點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設定動產質權之抵押物,係指債務人為向債權人保證可以還款,交付動產質押物給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無法清償欠款,債權人可就其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自行拍賣或加以變賣以取得還款,惟此時債權、債務雙方開立發票之方式,可參照財政部81年3月23日台財稅810760044號函釋規定「金融業出售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係以清償其債權為目的,其所取得之價金,除該質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應就賣得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應免徵營業稅」,至於債權人為「非金融業者」仍可參照前函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收到買受人支付價金時,買受人如以支票支付價金,則通知債務人或所有權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如以電匯方式支付價金,則應於債權人收到銀行「匯入匯款登錄單」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與債權人。 該局呼籲有上述情況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漏開發票或發票開立時點錯誤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承包工程已完工雖未取得尾款,仍應依合約所載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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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承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與運輸業、倉庫業、租貨業及勞務承攬業等銷售勞務之行業於收款時開立之規定不同。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少數承作工程營業人於工程驗收後,因承作工程與業主涉有訴訟,業主尾款尚未支付,故就尾款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而涉及違章。該分局特別提醒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人,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而非實際收取價款時,是營業人尚不得以未實際收取價款而免除其開立銷售憑證之義務,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主題 | 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應開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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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除向雇主收取費用外,得另向外勞收取服務費。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收取上揭費用均應依法開立發票,切勿因外勞不諳稅法,即漏未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獲甲公司於96及97年度經營人力仲介,受國內企業及個人委託,引進廠工及家庭幫佣、看護工等,依雙方簽訂合約書所載,外勞應按月給付服務費。經向勞委會及縣市政府等機關調取相關資料,就其引進外勞人數、入出境時間與歷年申報銷售額比對,發現其所開立二聯式銷售額明顯偏低,經逐一過濾,始發現該公司向擔任家庭幫佣、看護工等外勞收取費用均未開立發票,藉外勞不諳稅法,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終遭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之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惟依法均應開立發票。人力仲介業者代為引進外勞,均有相關資料可稽,經比對引進之外勞人數及開立發票之資料後,漏開發票者將無所遁形。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疏忽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稅捐機關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
主題 | 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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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本局說明,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09,773餘萬元,惟查核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404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1,202餘萬元。 本局呼籲,公司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徴納雙方之困擾。 |
主題 | 核定之92年度以後虧損尚未扣除完畢得適用修正後10年扣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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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局指出,依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得適用原為5年修正後為10年之規定。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等課稅資料,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切勿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免因小失大。 |
主題 | 營利事業因債權糾紛而經法院判決應收取之利息,依權責發生制,應計入發生年度申報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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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除其會計基礎係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凡發生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申報課稅。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因出售土地之應收土地款債權1億元未獲購買人償還,而經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得就應收款1億元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據此,國稅局乃核定其92年度有利息收入5百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利息收入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筆應收款雖經法院判決可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收入,惟實際並未收取,況該筆應收款債權迄92年度已逾2年,應符合呆帳損失之規定,依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53號判例意旨:「壞帳之本金既難收回,其利息事實上亦無從收取,自應認為壞帳之一部分,…在未曾實際收入此項利息之前,自不應計徵利息所得。」是系爭應收款在其催收下始終無法收取本金及利息,並無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等由,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該公司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並確定在案。 行政法院判決略以,㈠利息收入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即收益確定應收時,就應加以入帳,而非該收益確實收取時始入帳課稅,依本案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意旨,該公司即有應歸屬92年度之利息收入。至公司主張系爭應收土地款債權應符合呆帳損失乙節,查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將帳載應收土地款債權沖轉至呆帳損失,即未列報呆帳損失,俟94年度因與債務人和解並將土地歸還,始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沖轉土地成本,是本件並無上項債權之呆帳損失產生,自無前揭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53號判例之適用。㈡罰鍰部分:查該公司於92年8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依該民事判決內容,其得就應收帳款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因其原購買系爭土地之資金及代借(墊)等均由股東出資,帳列股東往來均未計息,故該案之利息收入應付予出資之股東,有股東會議紀錄附卷可稽,顯見該公司於92年即已得知有該筆應收利息,其漏未申報,縱非故意,仍有過失。是國稅局依民事判決內容核定該公司92年度有利息收入5百萬元,並按漏報利息收入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核無違誤,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應注意利息收入發生年度,除非會計基礎是採現金收付制外,須以應收利息收入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論罰。 |
主題 | 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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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各家公司行號為了拉攏客戶可說是用心良苦,想盡各種辦法,再加上國人出國觀光熱潮吹襲下,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是常見的撇步之一,只是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利事業經營需要,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某家製藥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1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是公司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費用,依其提供之客戶名單,受招待的客戶有經銷商,也有生意往來已近15年的重要銷售客戶,均取得合法的支出憑證,國稅局乃將該筆支出自廣告費轉正為交際費,唯經轉正後的交際費因此超限80餘萬元,該公司需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各家公司行號應瞭解各費用科目列支的相關稅法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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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本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千2 百餘萬元外,並處3千6百餘萬元罰鍰。 因目前本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在此特別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
主題 |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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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本局指出,甲公司銷售貨物新臺幣6百元,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書寫錯誤為3萬6百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經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千5百元,甲公司對該罰鍰處分不服,提起復查,案經本局查明甲公司系爭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正確銷售額為6百元,在新臺幣1千元以下,依規定免予處罰,乃將其罰鍰1千5百元註銷。 本局指出,營業人銷售額超過1千元,如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是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不可僅在該發票上塗改,請立即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
主題 | 設計勞務成本包括設計開始至測試完成所發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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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核認免稅所得的前提為產品成功開發後,進入量產和銷售,才會有收入、有所得,也才會有免稅所得的探討。以IC產業來說,只有到IC設計測試完成,確定產品符合要求後,進入量產,才會有免稅所得的適用。因此,免稅所得的委外加工比率計算,其中設計勞務成本是包括自設計開始至測試完成所發生的支出。 本局查核轄內A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A公司列報免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億元,經查研究實驗費中有關測試、切割、設定及修改等費用,為IC設計過程中,將研究構想具體化成原形IC的必要支出,屬於設計勞務成本的一環,但是公司並沒有將這些費用納入委外加工比率計算,因此,國稅局重行核定免稅所得為3.6億元。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也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有關電路設計及電路佈局是否足以認定符合設計要求,到達足以量產的程度,仍然需要IC設計測試完成才可以確定;測試、切割、設定及修改等活動的功能,是反映出設計內容、得到設計是否成功或失敗以及是否符合規格等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訊;也就是說,設計的成果需要經過相當的測試才會知道與預估的差距有多大,也才可以觀察到對不同製程所造成的影響,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本局的見解,認為測試、切割、設定及修改等試製活動的費用,應依照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的規定,計入設計勞務成本委外加工比率計算,維持國稅局之處分。 |
主題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實際買受人,經查獲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 5% 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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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銷售通訊器材,銷售額合計約5,00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實際買受人乙公司,經受乙公司指示而開立與丙工程行等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後,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約5,000萬元處
5% 罰鍰250萬元,甲公司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所明定。 本局說明甲公司雖主張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實際買受人,係屬跳開統一發票情事,應是統一發票記載的買受人名稱與實際買受對象不符,此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情形,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裁處罰鍰。惟查甲公司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獲違章事證明確,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非屬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請求改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變更處分,於法無據,原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分罰鍰並無違誤。另本件實際買受人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丙工程行等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約5,0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並經分別裁處罰鍰在案,且其行為涉及刑責,亦經移由檢調單位偵辦,實在得不償失。 |
主題 | 營業人承包工程與業主涉訟,未支付尾款,仍應依合約所載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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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與運輸業、倉庫業、租貨業及勞務承攬業等銷售勞務之行業於收款時開立之規定不同。 本局進一步指出,少數承作工程營業人於工程驗收後,因承作工程與業主涉有訴訟,業主尾款尚未支付,故就尾款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而涉及違章。本局特別提醒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人,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而非實際收取價款時,是營業人尚不得以未實際收取價款而免除其開立銷售憑證之義務,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主題 |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遭稽徵機關查獲時,得自營業稅漏稅額扣抵者限於查獲前已申報之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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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若涉及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遭稽徵機關查獲前,營業稅漏稅額計算之進項稅額扣抵方式,限於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稅額,而在行政救濟案例中,營業人若涉及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遭稽徵機關查獲時,往往主張計算漏稅額應將查獲時「已經發生」而尚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之進項稅額,亦可列為短、漏報銷項稅額之扣減金額,惟其主張顯係誤解現行營業稅法關於進項稅額之扣抵係採申報制,未經申報者即無法主張扣抵或退還。 本局指出,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觀之,進項稅額之申報有各種書表格式,故營業人於被查獲時雖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若非屬已申報者,自難據以主張有留抵稅額可供扣抵,否則無異讓營業人有無庸誠實申報營業稅之僥倖,將使我國營業稅制透過進、銷項之申報進行稽徵之制度破壞殆盡。 本局同時表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51條第3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申報之進項稅額,上開說明,除經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明釋外,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403號判列及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亦採相同見解。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以後發生之同類案件,營業人自不得為歧異之主張,而片面要求稽徵機關將未依規定申報之進項稅額減除。 |
主題 | 收購廢料,仍應依規定取得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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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業人對外事項之發生,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本局指出,近來轄區內某分局抽查營業人申報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退稅案件時,發現有一營業人出口貨物品名為五金廢料(鋁廢料、銅廢料),經深入查核,查得該公司於購進該出口之貨物時,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經本分局加強選案查核,計查獲6家營業人有此類違章情形,預估裁處罰鍰2仟1百餘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在國稅局會透過各種管道蒐集資料,及運海關進、出口報關資料查核,因此貨物出口,國稅局即可掌握其銷售事實,故提醒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進貨時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且本局將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重點查核項目,持續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本局再次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發現有上述情事,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原進貨人取得稅法規定之憑證,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
主題 | 商品報廢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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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時,該如何處理?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 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另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之時限也由15天改為30天。 |
主題 | 清算申報逾期辦理 盈虧互抵資格將遭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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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喪失前十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提出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如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則可適用盈虧互抵,這四個條件是:(1)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如期申報。但往往有許多營利事業因清算申報逾期,而造成了盈虧不能互抵。. 該分局特別提醒以前年度虧損而清算資產有盈餘之營利事業,務必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以免逾期致喪失其盈虧互抵權益,而遭補稅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購用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相互交換使用統一發票縱非故意仍應受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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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許先生問,其為甲、乙公司負責人,因一時疏忽誤將甲、乙公司所購買98年5至6月三聯式統一發票相互交換使用,是否會被處罰鍰?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為各自獨立之營業主體,依營業稅法規定,應分別購買使用統一發票,如因疏忽誤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互相對調使用,該行為已影響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正確性,縱非故意,但難謂無過失,依現行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處3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許先生又問,如果自行發現有減免處罰嗎?該分局表示,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於國稅局查獲前申請報備,則處新台幣3仟元罰鍰,但如未報備經國稅局查獲者,將處6仟元罰鍰。 屏東縣分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細核對是否係屬所購買之發票,以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者,須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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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業務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查獲某小規模營業人自94年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僅登記飲料零售,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自95年起增加經營手工香皂批發,每月銷售額達14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致逃漏95至97年銷售手工香皂之營業稅,是就其增加之手工香皂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之稅率補稅處罰,即其中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之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每月逾20萬之2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項目為考量之依據,營業人若經營登記項目外之業務,即須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稽徵機關掌握正確之課稅資料,營業人如不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除處以行為罰外,並須補稅處罰,兩者擇一重處斷,營業人切莫心存僥倖。 |
主題 | 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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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詢問,以營業人發行之商品禮券消費,取得營業人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能否兌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於出售商品禮券時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嗣買受人或持有該商品禮券之人以該禮券兌付貨物時,取得營業人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因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給獎範圍,是不得兌獎。 |
主題 | 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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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原屬小規模營業人的經營方式,因業務擴張及健全會計管理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惟先前屬小規模營業人時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局除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變更課稅方式後,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仍可留抵應納稅額外,並鼓勵具營業規模之小規模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請為使用發票營業人,不僅可健全會計制度更能提升管理層次。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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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雙方簽訂的佣金合約及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等支付證明外,還有哪些要注意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尚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必要之證明文件,該筆佣金支出是不准認列的。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本年度增列一筆國外佣金支出300萬餘元,因其銷售對象與上年度並無不同,且公司無法提示確有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乃剔除該筆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8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須確實記載給付對象,並注意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是否相同。若無法提示合約時,應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之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供查核。此外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等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文件以憑認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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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以乙君自稱係丙公司員工,故將發票開給丙公司,且不論統一發票開給乙君或丙公司,均未減少稅負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所謂「他人」,是指貨物或勞務的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本件依關係人證詞,乙君以經營家電用品中盤商為業,向家電廠商甲公司訂貨,由甲公司將貨送到乙君住所點交及收款後,再轉運到丙公司等賣場供販售,甲公司與乙君交易已有10年之久,應知乙君才是實際買受人,卻依乙君要求開立發票給丙公司等乙君的下游營業人,雖然沒有漏稅,但依法應受處5%行為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將統一發票開立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
主題 | 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有實際投資且實際匯出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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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列第12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須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4款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所以上述「實行國外投資年度」係公司「投資款匯出年度」,提撥金額係「實際匯款金額」之20%。 本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主張當年度進行國外投資26,465萬餘元,依投資總額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5,293萬餘元,經就甲公司提示之相關資料審核後發現,公司將原屬國內關係企業乙公司之國外子公司A股權改列於甲公司另一國外子公司B項下,實際上係屬投資架構改變,非屬實行國外投資且並無實際匯款至國外投資,自不得提撥20%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其提撥之投資損失否准認列,補稅1,323萬餘元,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提列投資損失準備時應注意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給消費者無行業別限制,只要可掌握消費者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寄送地址等基本資料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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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因考量採會員制銷售之行業日益增多,且配合電子商務之推展,為擴大電子發票(即利用網際網路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之使用,財政部於日前修訂了「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今(98)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消原僅限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可申請開立電子發票給非營業人(即一般消費者)之行業別限制。營業人只要可掌握消費者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及寄送地址等基本資料,並準備保證金,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可大幅節省營業人使用紙本統一發票之成本。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保證金亦由新台幣200萬元,調降為100萬元。 本局說明,本次作業要點除前項修正外,針對只接收及退回,不開立電子發票之買方營業人,也提供簡化認證機制,營業人不須使用工商憑證,依據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即可接收賣方開立之電子發票。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自民國95年12月6日訂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以來,為求整體制度運作之順遂,於96年10月及97年8月兩度修正作業要點內容,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家數及發票筆數均大幅增加。為進一步強化電子發票制度之運作,擴大電子發票之使用,爰再次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相關作業規定之修正,已公告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有任何電子發票相關疑問亦可撥打該平台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
主題 |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分年攤提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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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公司如接受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換取的無形資產,在法律上沒有專利年限,因此其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本局表示,該轄某家能源科技公司於92年間辦理增資,其中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之專門技術作價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為股本投資,該科技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9,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 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450萬元,本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以股權交換取得之無形資產,亦屬出價取得範圍,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等人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該科技公司股權之對價,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該科技公司的攤提費用450萬元,補徵稅款112餘萬元。 該科技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等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權,惟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僅限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本局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
主題 |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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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本局表示: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本局查核轄區內○○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800餘萬元,經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5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本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15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本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有關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本局指出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 |
主題 |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分派,應依據已生效之章程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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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本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 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及第230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惟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 另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1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
主題 | 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仍應有投資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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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公司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本局查核轄區某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於當年度進行國外投資,已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惟進一步核對投資款匯款資料,其匯款性質為「償還國外借款本金」,且無法提供國外被投資公司增資、驗資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核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經本局剔除數百萬元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仍應有投資款實際匯款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
主題 | 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屆申報期應注意自行調整申報,避免發生短漏報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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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得該公司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200,000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000元,除補徵稅額300,000元,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同年度(95年)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因95年度被查獲,虛列營業成本1,200,000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900,000元(1,200,000元-300,000元=900,000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稅額90,000元並處罰鍰。該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已同意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補稅並繳清罰鍰,有關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還要補稅及處罰,有無錯誤?
國稅局說明:基於誠實自動申報所得稅之精神,避免營利事業申報不實,於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因之,前述案例仍應就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發生短漏報應加徵10﹪之未分配盈餘900,000元,補稅90,000元並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應本誠實自動申報所得稅之基本精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屆申報期,申報時應注意自行調整,避免連同發生短漏報情形,遭到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
主題 | 逾期未辦暫繳,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補申報,惟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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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30日截止,本局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儘速依規定補申報及繳納稅款。 本局說明:應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而於本(98)年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或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 |
主題 | 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實際匯出年度及金額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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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避免國內產業發展失衡,政府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中公司如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還可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藉以提早列報投資損失並降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有助於公司資金之靈活運用,至於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何時提列?又應如何提列及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之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換句話說,得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應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其投資款匯出金額之20﹪額度內提撥本項準備。而進行國外投資時,除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240萬元,經公司說明係96年度進行國外投資1,200萬元,依查核準則規定按投資總額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惟國稅局進一步就其所提示之相關資料審核後發現,該公司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外投資之金額雖為1,200萬元,然96年度實際匯出投資金額僅200萬元,依規定96年度得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應為40萬元,乃就差額200萬元否准認列,予以補稅5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務必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主題 |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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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納稅人詢問兩者所得稅課稅是否有所不同?
該局表示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而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因為兩者性質不同,因此課稅方式也不一樣,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可適用盈虧互抵。惟依規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無兩稅合一之適用。 至於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規定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因此具有營利之性質,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故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且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醫療法人,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
主題 | 營利事業申報旅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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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所明定。至於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該分局最近審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國外出差旅費60餘萬元,雖已取具支出憑證,並主張係參加國外商展之實際支出,惟無法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邀請函或廣告宣傳單等相關文件,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差旅費時,務必依上述規定取得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並能證明確與業務有關,以免嗣後因資料不齊,遭調整而補稅。 |
主題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又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應分別處行政罰及刑事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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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將營業人之負責人移送偵辦幫助逃漏稅刑責,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者屬行為罰,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同法第43條規定之刑事罰,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構成要件,二者之構成要件、處罰目的各異,又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尚非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一部,亦非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方法,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二者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之適用。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收執,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
主題 |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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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本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提醒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註銷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營業人常因遺忘申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註銷時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 |
主題 | 「員工分紅」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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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得配合認列為費用。
該分局說明,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案,若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分局另外補充說明,如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若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呆帳的催收地址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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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呆帳的發生機會增加了!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務必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才算符合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各項應收債權,如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得列報呆帳損失的條件,除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對於已經倒閉、逃匿債務人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為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所以行使債權催收時,應先掌握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並建議營利事業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詢,以確認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南部某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本項呆帳損失係為92年間銷貨予乙公司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已在94年間倒閉,致無法收回貨款,該公司並提出95年初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為佐證;經國稅局核對結果,存證函的郵寄地址雖為92年間雙方簽訂買賣合約乙公司之地址,但並非乙公司倒閉前的營業地址,不符合呆帳損失認列的條件,該公司遭剔除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必須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又已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查明該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並取得催收證明文件,以免呆帳損失被剔除補稅。 |
主題 | 裝修承租建築物之支出,所支付的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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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報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因此,裝修租用建物所支付相關裝潢設備工程款,如該裝修設備確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地、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且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之固定資產-租賃權益改良項目者,該等支出之進項稅額可申請退還。 |
主題 | 寺廟供民眾安太歲、寫牌位、點光明燈不需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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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寺廟提供民眾安太歲、寫牌位及點光明燈等宗教行為,不需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有關宗教團體各項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財政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由於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前途光明,依據前開要點規定,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指出,若宗教團體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訂有一定收費標準之收入及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以上因宗教儀式而提供之貨物或勞務,若屬「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本局籲請宗教團體注意以上區別,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營業登記程序,可洽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
主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是否會處罰? |
發布內容 | 甲公司9 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虧損,嗣後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90
萬元,致短計當年度所得額,案經國稅局剔除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 1 0 條第3
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21 萬5仟餘元,處以0 . 5 倍之罰鍰10
萬7,500元,依前項但書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9萬元。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虛列費用,經剔除後,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為虧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0.5倍罰鍰。 |
主題 |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產生呆帳損失,係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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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出售證券產生的呆帳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額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61,736,126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0元,惟該筆呆帳損失係因公司92年間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而生,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呆帳損失0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61,736,126元,補稅1千5百多萬元。 該公司主張其買入股票之金額與賣出股票之金額約當,並無證券交易損失可言,該筆61,736,126元的損失,係因股票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所產生,且雙方已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准其申報為呆帳損失,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否准其減除,於法無據。案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並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股權移轉係基於買賣法律關係而為,其為證券交易甚為明確,因此,該公司無法收回出售股票之應收股款,應屬證券交易損失,本案雖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仍不得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注意,公司如有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而認列損失時,應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以免遭巨額補徵稅款。 |
主題 | 營業人購入應收帳款轉售或自行催收之利得,屬利息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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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財政部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原規定,應按其折價金額,視為利息收入,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因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點、對象、金額常滋生稽徵實務之疑義,爰於98年8月27日重新發布解釋令,以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應收帳款承購係指營業人向賣家(債權人)購買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由營業人管理並收取該債權,而所謂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係指由營業人承擔應收帳款債務人之信用風險,即營業人所承購之應收帳款債權屆期未能獲償時,不得要求賣方買回,須自行承擔應收帳款支付不能之風險。 營業人出售上述應收帳款之利益,係源自於未來催收或處分時實際收取金額高於購買成本之差額,尚非購入時之折價金額,亦即營業人折價收買應收帳款時尚未收取利息收入,而係於催收收回金額或轉售該應收帳款大於購買成本時,才視為收取利息收入,始有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之義務,故財政部廢止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以折價金額視為利息收入之解釋。 該局特別呼籲從事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之營業人,應注意財政部重新解釋之相關規定,以免造成開立發票金額不正確的結果。 |
主題 | 受託代購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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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在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因此,營業人如受託代購貨物,除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於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貨物者,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之發票開立時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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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資金週轉或其他原因,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營業人所屬的建物或物品,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及對象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建物或物品,不同於法院拍賣,拍賣公司將營業人委託之物品於拍賣會中賣出,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 該局近一步說明,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營業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應於拍賣公司收到銀行之「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拍賣公司。惟在此之前拍賣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之營業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發票開立時點或對象錯誤遭受不必要的處罰。 |
主題 | 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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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來電詢問,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可否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抵減其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推動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係為了達成「兵役公平性、待遇合理性、法源完整性」之目的,又在研發替代役制度下,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應向內政部繳納研究發展費。因現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列舉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中,並未包含此項費用,財政部爰會同經濟部專案認定,公司之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屬前述辦法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其依法向內政部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研究與發展支出。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費用者,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外商優惠稅率看過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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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除獲配股利之投資收益應按25%繳稅外,其餘收入則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但,是不是有例外規定呢?該局特別就「外商的優惠稅率」說明如下: 所稱外商之優惠稅率,乃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核准所適用之稅率。其適用要件及優惠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要件: (一)對象限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二)所得或業務類別: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類業務所取得之報酬。 (三)會計要件:於我國境內經營上述業務取得之報酬,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二、優惠內容:國際運輸業務,可以按該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為所得額依規定繳稅;其餘業務則按其營業收入的15%為所得額,等於實質稅率只有2.5%及3.75%。舉例說明,如果某外國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予台灣公司使用,收取技術服務報酬金100萬元,若未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則應納所得稅款為20萬元(100萬元*20%=20萬元);若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則應納所得稅款僅為3.75萬元(100萬元*15%*25%=3.75萬元)。 上述外商優惠稅率之申請案,其審查業務原本由財政部辦理,從96年4月1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受理審查,對徵納雙方方便不少。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注意上述規定,以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唷! |
主題 | 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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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所謂的「其他文據」為何?有相關規定嗎?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受控交易金額或個別受控交易性質符合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1點或第2點之規定,其第1點及第2點所稱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如下: 一、符合第2點第1款規定者,為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符合第1點或第2點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為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其無該資料者,得備妥下列文據之一: (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資料。 (三)獨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四)受控交易參與人之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其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 法規作成之移轉訂價報告。但其內容顯與我國移轉訂價法規不符者,應進行適當之修正。 (五)其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之可比較原則,且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 。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上開財政部令及相關移轉訂價規定已置於本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之「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專區,歡迎下載參考。 |
主題 | 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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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採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若逾法定申報期限申報者,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
主題 |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之負擔應從其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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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2千2百萬餘元,該進項稅額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按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由於上開案例,是依照公司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將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屬地主負擔部分列為其他應收款,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國稅局乃按各案場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計1千3百萬餘元、稅額65萬餘元,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建設公司負擔之廣告費,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
主題 | 公司列報成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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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規定;另依據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當年度申報之各項營業費用支出,必須與其當年度營業收入,有相當因果關係,以符合該原則。 本局於查核轄區內某家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國外差旅費用,經詳查其提示之出差工作紀錄,大部分係屬該公司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投資之子公司駐廠,辦理人員訓練、督導……等相關工作,與其本業並無相關,經本局剔除相關費用計3,000餘萬元,補徵稅額750餘萬元。本局指出,上述差旅費用支出,係業者經營大陸轉投資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支出,與其臺灣母公司並無任何關聯,尚難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支出。 本局特別提醒業者,若營利事業派遣員工長期至大陸子公司駐廠,除往來差旅費不得列報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支出外,其薪資、伙食費、保險費……等相關支出,亦非屬該公司當年度之費用支出。 |
主題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全部採就源扣繳不計入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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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課稅方式會因在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而不一樣嗎?另外,經由信託關係間接獲配的股利,是否需要就源扣繳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消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及就源扣繳之不公平現象,已於95年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信託關係間接由受託人分配取得境內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規避就源扣繳之適用,財政部於今年4月再配合修訂扣繳規定,於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4項增訂,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準用相關信託就源扣繳規定,也就是說,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論是直接投資或因信託關係而間接取得,均採就源扣繳。 該局最後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從98年4月24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不論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凡因投資或信託關係而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一律適用就源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必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始得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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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其他損失,必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辦理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其他損失10億多元,係其為轉投資之乙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所為保證而發生之損失,乃未准列報呆帳損失。該公司主張其得為保證業務乃其公司章程所明訂,故背書保證係屬公司業務之一,其列報呆帳損失,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必須其損失之發生,係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致,始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損失,此乃本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而為之規定。又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本票保證行為,並未因之相對獲有收入,則甲公司之保證行為,自非使其獲有利得或營業外收入之附屬業務,該保證行為所致之損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損失甚明,而駁回原告之訴。 國稅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屬與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可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
主題 | 公司股東持股信託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不得列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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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該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公司之股東,並非公司,故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21號函規定計算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
本局說明,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第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該會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21號函「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或自有資產轉讓員工之會計處理」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以自有持股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員工,該公司應予費用化。惟因該情況與「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及「公司以庫藏股票轉讓予員工」等費用化課稅規定不同,且就法律關係而言,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公司之股份辦理信託,而以信託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員工取得之現金或公司股份,係由公司股東給與;另有關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範圍及條件、信託利益分配等關係信託之重要因素,亦係由委託辦理股份信託之公司股東決定。因此,公司既非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亦未實際給付任何代價予受益之員工,基於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9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30號令明定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員工者,公司依前開第39號公報及第021號函規定計算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前述公司股東持股信託孳息轉讓公司員工之行為於財務會計上之處理方式與稅務上之認定不同,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加以留意,避免因此造成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如果有任何稅務方面的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
主題 |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又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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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又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本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稅捐稽徵機關於查獲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時,營業人雖主張有進貨事實,亦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並提示相關交易憑證供核,經查證取得之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罰,始可免除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 本局並舉出實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轉包工程予乙企業社銷售額合計4,519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等106家商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3,936萬餘元,營業稅額196萬餘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局羅東稽徵所查獲,本局羅東稽徵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6萬餘元,並經本局處罰鍰225萬餘元。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主張雖有部分工程委由乙企業社承造,惟因該企業社中途發生財務困難,即收回自行施作,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工程所需,且有付款予實際交易對象云云,經就甲公司提示與乙企業社之對帳資料查核,系爭供料廠商實際交易對象為乙企業社,系爭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乙企業社所交付,乙企業社並經依法處罰,本局復查決定乃將原處罰鍰予以註銷。 本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一定要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並保存相關交易資料及支付價款證明,以供日後舉證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方可適用免罰規定。 |
主題 | 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應辦理營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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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景氣持續低迷,造成部分民眾求職不順,轉而擺起攤販做個小老闆,造成邇來市區騎樓或旅遊景點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食品、服飾等商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但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辦理營業登記,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還會連續處罰。 |
主題 | 獨資變更負責人及合夥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或變更組織型態為獨資,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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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獨資及合夥負責人來電詢問,獨資變更負責人及合夥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或變更組織型態為獨資,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至於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因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與獨資型態不同,較為複雜。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其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資訊科或轄內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主題 | 營利事業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應取具稅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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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影响,上年度經濟驟然惡化,導致不少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對於營利事業列報的呆帳損失,必須取具合法憑證,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同條第6款規定,前款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主要是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200餘萬元,因乙公司倒閉而無法收回,惟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地址,並非乙公司倒閉或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時,務必注意應依稅法規定取具書寫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之無法送達存證信函之相關證明文件,始能申報呆帳損失,以免造成困擾。 |
主題 | 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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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其交易如為損失,應符合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規定,才准予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局說明,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局查核某上市公司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註銷庫藏股票損失列為減除項目,惟經查95度註銷庫藏股時,並未產生保留盈餘借方餘額,無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減之問題,該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註銷庫藏股票之損失,因不符合上開函令規定,經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出售資產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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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4年度出售房屋及土地乙筆,獲得出售資產利益200萬元,該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期為94年12月27日,依前述規定該筆所得應歸屬94年度,而申請人卻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房地交付日期為95年1月10日,誤將該筆出售資產利益列報於95年度,以致94年度被調整補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倘於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不動產者,方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如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則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
主題 | 暫繳申報新變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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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開始了,因所得稅法於98年5月27日修正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今年度起免辦理暫繳申報亦免繳納暫繳稅款;另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填妥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在2000元以下者,自今年度起得免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綜上所述,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以今年度1-6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稅率計算出暫繳稅額者,或申請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請注意於9月1日至9月30日內申報並繳清稅款,網路申報後,請於10月7日前將相關附件送所轄國稅局,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繳納者,除須補稅外尚須加計利息,請各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免除往返,省時又方便。 |
主題 | 學校游泳池等供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之收費免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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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大學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之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次按「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為財政部94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函所明釋。 本局表示:學校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主題 | 因風災報廢之投資抵減設備,如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仍然可以在原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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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本次莫拉克颱風來襲,造成個人及營利事業極大的損失,如公司購置之自動化設備經核准適用投資抵減者,嗣後如發生風災而報廢,且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者,其尚未抵減之餘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公司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回收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投資抵減設備報廢情事,應於本次莫拉克風災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報廢情事,務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抵稅,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
主題 | 開立總額發票應再填具清單粘貼於背面並加蓋騎縫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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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南區陳小姐問:因銷售貨物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怎麼辦?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發票欄位不敷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附表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
主題 | 災損如同時造成帳簿憑證滅失,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個月內均可受理勘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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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臺,重創南臺灣地區,財政部已放寬災害損失勘驗期限;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可列報災害損失外,如帳簿憑證因這次水災造成滅失或毀損,得併同災害損失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表示,帳簿憑證滅失或毀損經勘查屬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亦可核實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轄內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的情況,特別要求同仁主動協助轄內受災營利事業辦理各項災損核認作業,並將損失報備申請案列為優先處理案件,同時為簡化作業程序,凡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已投有保險或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均免派員勘查,僅需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保險或公證機構出具之損失清單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表供稽徵機關書面審查;又營利事業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者,均可向受災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 國稅局最後強調,營利事業遭受前項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准報備後,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非營業損失,惟同時有受領保險理賠部分及出售災害損壞資產之收入,也要列入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該筆收入而被罰。營利事業對各項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行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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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96年度購置小客車1部,購買價格為450萬元,耐用年數以5年計算,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折舊75萬元,為何遭剔除部分折舊費用補稅情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非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30日出售,以280萬元售予B小客車租賃公司,化工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5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後之未折減餘額300萬元,來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主題 | 營業人欲將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扣抵被查獲後所產生之銷項稅額,必須依規定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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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本條項之立法理由明載:「本條第1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本局指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營業稅,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然因進項稅額之扣抵係採申報制,故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所稱之漏稅額,所應扣減者係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即必須是已經申報之進項稅額;至進項稅額之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被查獲後雖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惟若非屬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自難據以主張有留抵稅額可供扣抵,僅能供作查獲以後所產生之銷項稅額扣抵之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轄區甲公司93年間銷售菸酒,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後,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甲公司雖主張應從核定之系爭銷項稅額中扣除同一來源(公賣局)之進項稅額,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主張不足採,予以駁回。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若欲將取得進項憑證所載之進項稅額扣抵被查獲後所產生之銷項稅額,或主張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所定合併、轉讓、解散、廢止營業之情形,申請退還溢付留抵稅款者,必須依照上揭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方式,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主題 | 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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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經營飼料銷售業務,因飼料免徵營業稅,銷售對象又多屬農民,如果銷售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會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雖屬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仍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銷貨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依經查獲之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該局說明,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中,最常見出售土地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等之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售憑證而被處罰之案例,該局特別提醒該類營業人,不要因銷售之貨物免徵營業稅,就以為勿庸開立銷售憑證與買受人。 |
主題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收入,以免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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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轄內○○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政府補助款200萬元,未申報非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獎助津貼或政府補助款者,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但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以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列入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 |
主題 |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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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為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已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規定,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適用減免處罰範圍。
該所指出,財政部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意願,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分別說明如下: 1.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2.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節能減碳之潮流趨勢,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該所推廣及輔導作業,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
主題 |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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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迭有發現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發票之情形,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分局說,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應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始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因常有營業人未詢問買受人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而受罰,故該分局特此呼籲,營業人於交易時,請記得詢問買受人是否為營業人及統一編號,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主題 |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取得銷售彩券之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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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營業人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俗稱大店戶),如該營業人尚有經營銷售公益彩券的話,那麼該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也要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原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稽徵機關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者(俗稱小店戶),那麼該營業人兼營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
主題 | 何謂暫繳申報?哪些納稅義務人需要辦理暫繳申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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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營利事業需要辦理。但下列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本局特別提醒,自今(98)年度起,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後,亦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
主題 | 佣金支出應具必需性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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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87萬餘元,經依契約等資料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無需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且未能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或支付證明,惟就其資料內容查得,其與支付對象同為國外公司授權之代理商,自可逕向國外公司進口貨物,亦可向支付對象直接購買貨物,又支付對象為國外公司之代理商而非該公司之代理商,即因銷售進口貨品所得請求之佣金,自應向國外公司請求,故該公司並無須由支付對象代為仲介之必要等情,遂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具必需性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為要,以符稅法規定。 |
主題 | 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延長為3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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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日前莫拉克颱風來襲,重創南臺灣,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加強便民服務,特別將災害損失報備期間延長,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手續即可。
該分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
主題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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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獨資、合夥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清算及決算等相關問題,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因此若是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則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另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屬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僅剩一人之情形,因已不符合民法第667條第1項對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之規定意旨,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及決算、清算申報。但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依據今年新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 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營利事業未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則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主題 | 企業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的營利事業負納稅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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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在合併前應繳納的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所以因合併而消滅的營業人辦理註銷前,如已將貨物移轉給合併存續的營業人,而未於移轉時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應由合併存續的營業人承受申報繳納義務及受罰。
甲公司於91年1月間合併消滅乙公司,合併時乙公司將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乙批移轉給存續的甲公司,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向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追繳營業稅外,同時按移轉設備的價值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存續公司係接續消滅公司的法律實體,且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相關設備並沒有移轉,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沒有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照營業稅法的規定,乙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餘存的電腦設備等,無論是用在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至遲應於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既然在辦理註銷前已將餘存設備移轉給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而未於移轉時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承受納稅義務及受罰。國稅局對甲公司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與其他企業合併時,存續的一方應同時注意消滅的一方是否已善盡納稅義務,以免增加額外的租稅負擔。 |
主題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如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惟公司組織罰鍰最高為9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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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受獎勵免稅或虧損之公司組織,雖漏報所得,而無應納稅額者,罰款已經設限,最高不會超過9萬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98年5月30日後,凡未確定案件,包括於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之案件,受獎勵免稅或虧損的公司,因為漏報所得額,而無應納稅額者,雖按漏報所得稅額的倍數處罰,惟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所得額為虧損,嗣該局查獲該公司漏報利息收入、佣金收入及其他收入計500萬元,核定漏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加計後無應納稅額,就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雖為124萬元(500萬元×25%-1萬元),惟因該案屬尚未確定案件,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最高處罰金額為9萬元。 國稅局特呼籲有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公司,仍應誠實申報, 短漏報之處罰雖有最高金額為9萬元之限制,但仍應處罰。 |
主題 |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可轉供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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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本局說明,發現有少數會計事務所代理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因代理購買發票之家數眾多,不慎將統一發票發送錯誤,營業人也未察覺,造成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被國稅局查獲違反上述營業稅法條處以罰鍰。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處理稅務事宜,依民法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因此,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者,營業人應負同一責任,營業人並不能以錯不在己,而主張免罰。 本局呼籲,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確認交付正確,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更要於收到新購買的發票時,確實的詳加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3種核定,提起復查時,應注意其個別申請復查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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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實施後,公司行號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另須辦理未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等兩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會寄發3種核定通知書,倘有應補繳稅款時,也會分別開立繳款書。故公司行號若對該3種核定內容有不服時,應檢視其個別申請復查的提起期限,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利。
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如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核定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辦理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為1,470餘萬元,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47餘萬元,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應補徵稅額為0元,核定通知書於95年10月22日送達,該公司不服國稅局核定,依規定應於95年11月21日前申請復查,而該公司於95年12月14日始申請復查。案經復查、訴願決定均以程序不合駁回,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亦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略以,該公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所載應補徵稅額為0元,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日後即95年10月22日後30日內申請復查。而該公司主張應以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95年11月15日屆滿翌日起計算30日內,為復查期限,顯有誤解,委不足採。國稅局以本件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5年11月21日,惟該公司遲至95年12月14日始提出復查之申請,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從程序上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收到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否則按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已逾不變期間者,其實體即不再審論。 |
主題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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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重創南臺灣,多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慘重,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又如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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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作為籌募善款之對價,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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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團體,如有提供勞務或貨物,而取得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甲基金會以提供住宿券、温泉、游泳池及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作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没有依規定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基金會不服,以推出捐助專案的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基金會雖然登記為公益財團法人,但也有辦理食堂、山莊等營業登記,而本件捐款專案是以促銷旅遊行程的方式,來達到募款的目的,甲基金會雖然以捐款名義對外招募,實際上仍屬於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的對價,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縱使甲基金會有將部分收入捐贈給其他慈善團體,也與本件營業稅的課徵無關,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基金會敗訴。 國稅局提醒非營利團體,如有提供貨物或勞務作為募捐的對價,一定要據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納罰鍰。 |
主題 | 未使用的統一發票因颱風受損,可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免費更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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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本次莫拉克颱風來襲,轄內營業人若有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尚未使用之統一發票因颱風而受損者,可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免費更換。 |
主題 | 營業人與另一營業人簽訂雙方無進銷貨關係之單純租賃合約並銷售貨物,依規定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開立出租營業場所營業人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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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與另一營業人簽訂雙方無進銷貨關係之單純租賃合約並銷售貨物,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開立出租營業場所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注意,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本局指出,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開立出租營業場所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國稅局以甲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法院判決指出,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場地對外營業銷售貨物,並自行向買受人收款,交易性質為一獨立之銷售行為,其與另一營業人簽訂之合約,僅為單純之租賃關係,自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甲公司開立出租營業場所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即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行為義務,故國稅局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甲公司5﹪罰鍰,自屬有據。 本局再次說明,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者,其交易性質為專櫃供應商銷貨予百貨公司,百貨公司再銷貨予消費者,故專櫃於銷貨時,係開立百貨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如營業人與另一營業人簽訂合作合約書,合作經營銷售貨物,其合作雙方並無實際進銷貨關係,而僅單純為租賃關係,則與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之型態並不相同,自不可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型態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是營業人雖向另一營業人承租營業場地經營,惟仍屬自行銷售貨物之行為,依規定即應開立本身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如開立出租營業場所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即違反稅法規定,請營業人多加留意。 |
主題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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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未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營業人違反前揭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尚須按其所漏稅額處以1至10倍漏稅罰與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指出,轄區甲公司87年2月至88年10月間,承攬乙公司之新建住宅泥作工程,未依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經本局查獲後,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甲公司雖主張因故停業無法全數開立統一發票,經買賣雙方協商後,同意將該公司積欠協力廠商款項由乙公司代為支付,該代付款既自工程款中扣除後,應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雖代甲公司支付協力廠商款項,該代付款項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之一部分,甲公司自應就其所承攬工程之總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之,縱經乙公司同意,亦不得免開統一發票,該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主張不足採,予以駁回。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
主題 | 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始得列報投資抵減 | ||
發布內容 | 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580餘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研究人員名冊、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部分人員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且未提供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乃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560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168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
主題 | 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已大幅簡化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自98年度起,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原先規定,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倂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基於簡政便民,98年5月修正所得稅法時,除增訂前述簡化申報規定外,並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不再需要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該分局也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如以9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者,仍需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
主題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大變格:需申報、免繳稅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 |
主題 | 營利事業委外加工成本,應依產品別個別分攤 | ||
發布內容 | 目前營利事業產製產品趨向精緻化,產品製造過程愈趨複雜,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委外加工產品或零組件,所產生的成本應依各產品別加工程度,合理分攤至各產品。 臺南市分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製造費用中加工費用1,200萬元,經查並非全部產品都經過加工,而不同產品之間加工程度也不一,但該公司加工費用並未依個別產品分攤,而以全部產品作平均分攤,導致營業成本及期末存貨不正確。經重行依各產品別加工程度分攤加工費用,並調減營業成本300萬元及依法補徵稅額75萬元。 臺南市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各產品實際加工製造過程,合理分攤成本費用,以免遭重行調整致補徵稅額。 |
主題 | 個人購物索取統一發票 不需另加5%營業稅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 該分局強調,除非是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否則營業人一律都必須按照收取總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與消費者;營業人如有拒開情事,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或出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本分局檢舉專線:06-2118847)。另呼籲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藉加收稅款方式誘使消費者不要索取統一發票,進而達到其逃漏稅目的,如經查獲有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除了補稅外,並就所漏稅額再處罰鍰,且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3次者,將被處停止營業。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行注意事項 | ||
發布內容 | 化工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96年度購置小客車1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非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30日出售,以280萬元售予B小客車租賃公司,化工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5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後之未折減餘額300萬元,來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 |
主題 | 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交易對象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
發布內容 | 屏東縣某公司張先生問, 張先生又問,該如何避免?該分局表示,營業人應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並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又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應妥為保存,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等,以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由於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可透過國稅局資料庫勾稽查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該分局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鍰。 |
主題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才可免開立發票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 該分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乙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指出,上例若甲公司另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君,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被補稅並處漏稅罰。 |
主題 | 獨資、合夥自98年度起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東縣分局表示: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自98年5月27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之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凡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另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依規定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今年暫繳申報相關簡化措施,以免誤報。 |
主題 |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 ||
發布內容 |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最近要註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時,在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已經没有盈餘可作分配,故應該在清算完結日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營利事業合併時,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將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計入存續或新設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計入的稅額不能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因此,合併消滅公司必須在合併生效日,就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也就是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予以註銷。 |
主題 | 未達耐用年限機器設備嚴重損壞提前廢棄可核實認定損失 | ||
發布內容 | 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機器設備因損壞程度嚴重,已無維修之價值,而需提前廢棄者,該機器如尚未達規定耐用年限,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者,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餘營利事業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並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報廢損失,但有廢料出售之收入者,應將出售之售價作為收益。 |
主題 |
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發票,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申報「 | ||
發布內容 | 台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某商行進貨,未依規定向甲取得合法憑證, 南區國稅局答覆:該商行以乙公司(含虛設行號)所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已於調查基準日前申報進貨退出及繳納營業稅,且該進貨退出證明單所載之發票字軌號碼與乙公司申報銷項發票之字軌號碼相符,則該商行尚無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逃漏稅款情事,應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漏稅罰。至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之行為,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進貨總額處5%罰鍰。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某商行若自行發現錯誤,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以更正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自動剔除進項稅額並繳納營業稅,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之處罰。 |
主題 |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人員、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疇。因此公司若未設置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或雖已設置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渠等薪資支出均不可列報適用投資抵減。 舉例來說,某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研究發展支出申報 900萬元,可抵減稅額270萬元,其中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申報800萬元,經查核後發現列報之研發人員包含有事務人員、助理員及其主管計300萬元,核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疇,經剔除300萬元後,核定研發支出600萬元,當年度可抵減稅額為180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除應注意上述規定外,並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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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發票,經檢察官查獲後,始向國稅局補報補繳營業稅款,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款, 甲公司因刑事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93年3月11日傳訊偵辦,發現甲公司另有漏開發票,乃通報國稅局查核,國稅局查核結果,按漏稅額裁處3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該公司在國稅局93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已於93年3月24日補報補繳營業稅,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臺南地檢署為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之機關,不論本件以何種方式查獲,應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指「經檢舉」之案件,甲公司是在93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則本件調查基準日應為93年3月11日,而非國稅發函調查日93年6月8日,甲公司於93年3月24日補報補繳漏稅款,自不能免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漏開發票,要儘快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但經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之機關進行調查,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
主題 | 國稅局將從8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因地制宜自行選案查核作業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 該所說明,本次查核將加強就轄內餐飲業暨相關上游營業人申報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之異常營業人及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作為選查對象,查核有無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是否依法取得進項憑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該所呼籲,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查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於98年7月31日稽徵機關輔導期屆滿前,儘速向該所辦理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為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自98年8月1日起, 該分局呼籲,為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98年7月1日起至31日止為該分局輔導期間,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短漏開統一發票、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取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或未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向該分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免徵營業稅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該局表示,所謂「特定貨物」,依98年5月修訂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辦法」規定,係指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在內: 1.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2.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未隨行貨物。 4.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使更多商店投入觀光產業行列,自95年2月起放寬TRS標誌特定營業人的申請條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3.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即可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考量辦理退稅業務需要,符合上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尚須設置符合需要之電腦設備,並完成相關電腦連線。 國稅局呼籲,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及提供外籍旅客更便利的購物及退稅環境,凡符合上開條件並有意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之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主題 |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 ||
發布內容 |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知名茶飲加盟主因生意火紅,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及原物料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籲請加盟主自我檢視,如發現有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
主題 |
快樂商店錢老闆問, | ||
發布內容 |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為促進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說,本次查核重點,係加強查核餐飲業及相關上游業者、砂石批發業營業人有無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防杜逃漏取巧 。 該分局又表示,為鼓勵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營業人如有上述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免除有關逃漏稅之處罰。 |
主題 | 逾期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 ||
發布內容 | 滿州鄉鄭小姐詢問個人設立使用發票商號,延遲1天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使用發票之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規定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或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98年5至6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98年7月15日,但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才申報,雖不必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萬一被查獲漏稅情事,將不能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規定,反而得不償失,籲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第三股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300 「國家大事要保密;快意多嘴禍害多。心逐物則邪,物從心則正。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關心您」 法務部「我爆料」檢舉電話:02-23167586.2、本局肅貪檢舉信箱:台南郵局97號信箱.3、本局肅貪檢舉電話:06-2229451.4、本局肅貪檢舉傳真:06-2221039.5、本局肅貪檢舉電子信箱:3n@ntas.gov.tw |
主題 | 開店營業前應先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處罰 | ||
發布內容 | 旗山鎮林先生來電詢問,開早餐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如於國稅局第1次通知期限內補辦登記,即可依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如有營業行為而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登記,以免經查獲後受罰。 |
主題 | 股票股利財稅差異沒有了 申報證交所得要注意 | ||
發布內容 | 企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其成本之認定, 不過,自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已採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分配基準,所以股票股利的財稅差異已不復存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企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應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主要係明確規定其證券交易損益之計算方式,以免企業仍誤以面額10元計算股票股利成本。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使誤以面額為股票股利成本,對一般所得稅額並無影響,但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就不同了,舉例說明:甲公司94年度買進A股票1,000,000股,投資成本為15,000,000元,日後獲配股利250,000股,正確計算每股成本為12元【15,000,000÷(1,000,000+250,000)】,於98年度以每股19元出售400,000股,證券交易所得應為2,800,000元【400,000×(19-12)】,如該公司全年所得減除證券交易所得後之課稅所得為0元,則基本所得額為800,000元(0+2,800,000 -2,000,000),基本稅額為80,000元(800,000×10%)。惟若誤再加計面額10元之股票股利於成本時,則每股成本為14元【(15,000,000+2,500,000)÷(1,000,000+250,000)】,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課稅所得仍為0元,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卻變為0元,造成漏報了基本稅額,企業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出售之股票有獲配94年度以後之股票股利者,要注意依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喔! |
主題 |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其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亦未依限於96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乃經該局裁處7,500元之行為罰。該公司復查主張其已於95年7月1日申請停業,何來營業、如何分配所得予股東及未收到滯報通知書云云。該局復查決定以依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況該公司95年間曾至銀行繳納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95年度有應計入之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異動,該公司當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乃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雖獲准暫停營業,仍應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非因停業狀態即可不用申報,否則違反申報義務,將處其行為罰7,500元,如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尚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倘若違反此項規定,將被裁處7,500元之罰鍰,所以營利事業務必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依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保稅區營業人因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於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卻誤申報適用零稅率,而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呼籲保稅區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發生上項違反稅法不得適用零稅率而誤申報為零稅率之情事,如有發現申報錯誤案件,營業人可於98年8月1日前之輔導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採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結案。 |
主題 |
勞退新制實施後,5年內一次足額或分次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 ||
發布內容 | 自從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勞退條例第13條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舊制)與保留適用勞退條例(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提撥率,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但在稅務實務上,退休金費用之認列一向有其限額限制,倘公司依照勞退條例第13條規定,採用一次足額提撥者,有可能因提撥金額巨大而產生稅務上超限的情況。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
主題 | 營利事業應據實列報加班費及出差費 | ||
發布內容 |
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6年度列報之加班費及出差費異常,經該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及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該公司部分員工出差頻繁,出差期間又申請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難當日往返,經深入調查,該公司係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之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高達200餘萬元,因無法解釋,公司始承認有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虛增公司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繳本稅外,尚被處罰鍰。 該分局表示,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即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時,除需審度是否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費用遭補稅處罰。 |
主題 | 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 ||
發布內容 |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應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該局說明,甲公司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佣金支出23,384,886元,未能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查核相符,乃未准列報佣金支出,而予以剔除。該公司不服,主張佣金支出之契約並非認列佣金支出之必要條件,其提供客戶簽訂之訂單(訂單亦是一種契約,雙方確認交易行為成立之書面文件),可知交易客戶價款、佣金支付事項,且有匯款水單為憑,可證明為業務所必需,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在國外佣金之情形,由於擔心國外佣金支出之真實性查證困難,因此訂定較嚴格的標準,而在當事人能依一般證據方法來證明佣金支出後,就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之部分,添加新的證明條件。換言之,國外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之支出,除須「依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規定取得有關憑證」外,尚須「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查核相符者」始「准予認定」。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之部分,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始可認列。 |
主題 | 佣金支出提出之收據證明應符合規定才能認定 | ||
發布內容 | 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的重要推手,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5%,經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五)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 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外銷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五百餘萬元,經查核公司所提供資料,發現其結匯單上之收款對象是個人非仲介商,又公司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部分,亦係個人出具之收據,未符合規定,無法認定該佣金支出,補稅一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經濟環境處於景氣低迷,公司為增加營運效益而需支付相關費用,本身應依稅法規定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以免發生因證件未完整而遭到補稅。 |
主題 |
三年內出售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者, | ||
發布內容 |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 甲公司於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乙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可抵稅稅額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於96年8月份將前揭設備由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之利息費用,案經南區國稅局執行公司投資抵減設備專案清查複勘作業時,發現該設備已經不符前揭辦法規定,故補徵甲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揭設備所有權仍屬該公司所有,乙公司僅係派員至該公司使用前揭設備,又其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該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應無違反規定等語;然而國稅局查核時,發現乙公司係以取得對該機器設備之使用權,作為替甲公司償還租金之對價,且業經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乙公司已將系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之建築物與土地均已出售給乙公司,故甲公司擁有前揭設備之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然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甲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因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 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在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後,發生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有出租轉售時,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
主題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
發布內容 |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 二、特定營業人:指經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 三、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 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 四、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一)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二)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三)未隨行貨物。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份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五、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口之日止,未逾三十日之期間。 |
主題 | 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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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8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結果,係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由於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列報投資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核定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應據實列報加班費及出差費 | ||
發布內容 | 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5年度列報之加班費及出差費異常,經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及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該公司部分員工出差頻繁,出差期間又申請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難當日往返,經深入調查,該公司係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之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高達2,800餘萬元,因無法解釋,公司始承認有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虛增公司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繳本稅外,尚被處罰鍰。 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即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時,除需審度是否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費用遭補稅處罰。 |
主題 | 取得專利權即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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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常認為取得產品專利權即表示係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成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利法之制定,乃是對符合專利要件之發明,經由政府之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之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之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發明。至於其投入發明之支出是否能抵減稅額,仍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之支出,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支出事實,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自行列報有某項產品之研究發展支出300餘萬元,乃進一步查閱相關之研究發展報告與紀錄,並上網蒐尋相關產品之研發情形,發現公司雖稱係自行研究發展配方所調製之新產品,其配方並已取得專利權,惟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項產品在市場上早有公司生產銷售,甲公司僅係針對配方調製比例進行研究,使可依客戶需求調整配方比例,對整體產業而言並非屬新產品,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爰否准適用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請先行參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被調整補稅。 |
主題 | 新增投資5年免稅 申請開跑囉 | ||
發布內容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因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額多寡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所以投資金額愈多,可享受減免稅額就愈多,其投資總金額內容包含,(1)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及(4)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3)之20%、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3)之70%為限】等,均可計入投資總金額內。而投資支出項目如屬購置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支付價款,如屬新建建築物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另土地亦規定地上應有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並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以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 |
主題 |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漏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股利收入非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在課徵營業稅範圍內,自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適用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股利收入雖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但如免予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則與股利收入有關之各項費用之進項稅額,均將併作應課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而予全數扣抵,使其相關進項費用完全無租稅負擔,有失公平,且將誘使專營投資業務者藉銷售少數應稅貨物或勞務而成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將投資業務之進項稅額得以悉數扣抵,規避稅負,自非合理;財政部78年5月22日函釋揭示兼營營業人股利所得如何計算其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未認股利收入係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符合營業稅法意旨,且與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既經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肯認,則甲公司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一併計算調整稅額,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
主題 | 委外加工比率超過三成者不得享受五年免稅優惠 | ||
發布內容 | 公司為求分工績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的規定,適用五年免稅的公司在免稅產品的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者,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遇。 以某家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之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例,其列報適用五年免稅所得額1,000餘萬元,其中該公司自行申報的委外加工比率為25﹪,南區國稅局初步核對結果,甲公司95年度加工費項目申報數為500餘萬元,總製造成本為2,000餘萬元,委外加工比率確為25﹪(500萬÷2000萬),並未超過30﹪;惟該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其他製造費用項目時,發現什費項下列報處理費120餘萬元,經查對合約及憑證等資料,確認該項處理費是甲公司委託其他廠商代為處理廢棄物所支付費用,屬於加工費性質,乃重行核算甲公司96年度的委外加工比率為31﹪【(500萬+120萬)÷2000萬】,已超過上述30﹪之門檻,甲公司因此被取消96年度的免稅優惠,必須補繳稅款2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委外加工成本是否超過投資計畫產品總製造成本之三成,以免影響適用五年免稅優惠。 |
主題 |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尚需經催收程序而未受償,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1,120多萬元,係該公司於89年度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等4家公司應收之款項,該應收帳款已逾2年。因無法提示催收證明,該局乃未准列報92年度呆帳損失,而予以剔除。該公司主張係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所以無法提出催收證明文件,從買受人付款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及跳票的理由單,其89年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至為明確,於92年列報為呆帳損失,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 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6款規定列報呆帳損失之要件,必須「債權已逾期 2 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又「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要件應取得之證明文件,查核準則第 94條第6款亦有「應取具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的規定,才得以認定該債權客觀上已經催收,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取的事實。本件甲公司因未能提示查核準則所規定的催收證明文件,且該公司也自承「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文件」,而遭該局否准認列。 國稅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提示符合查核準則所規定的催收證明文件,始可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認列。 |
主題 |
營利事業未提示帳證供核者,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 甲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核定營業收入淨額6千5百多萬元,課稅所得額77萬元,嗣被查獲當年度漏報營業收入1千6百多萬元,經國稅局發函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證,並出具說明書同意就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 營業成本,該局乃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4百4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其相關帳簿憑證到復查調帳時,已超過法定5年保存期限,不須提示供核,國稅局應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規定,以其前3年經核定的平均純益率,核定所得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帳簿及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而甲公司既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自應善盡保存帳證的義務,且該公司在國稅局調查時,無法提示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的相關帳證,又沒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帳簿滅失的情形,當無查核準則第11條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除因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帳證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供核,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應注意帳證的完好保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公司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 | ||
發布內容 | 政府為提振傳統產業之投資意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有一定之計算免稅所得方法,其中「收入比率」,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惟其中應注意的是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亦即能計入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僅限公司自行生產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金額。 該局指出轄內某家享有5年免稅之電子零組件製造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4千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將購自關係企業之商品銷售收入1億餘元,亦列入投資計畫產品之銷貨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比率,因該1億餘元之商品非該公司產製,即非其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故非屬獎勵範圍,經調減免稅銷貨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3千餘萬元,公司須補繳稅額250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適用5年免稅公司,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只能將屬公司自行生產的投資計畫產品收入列入計算收入比率之分子,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經貿交流頻繁,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旅費18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出差報告單,某員工該年度有230天以上均在大陸,每次出差時間少則20天至30天,多則50天以上,出差報告單僅填載訪洽大陸地區多家廠商,內容均為洽談訂單,而該公司當年度進出口對象均非出差報告單所載之大陸廠商,無法證明該旅費與營業有關,遂遭該局剔除旅費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時,務必注意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
主題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裁處行為罰,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 甲公司於94年9月至95 年2月間銷售貨物 159,377,5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 7,968,875元,經減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累積留抵稅額4,432,081 元後,漏稅額為3,536,794元。國稅局以5%行為罰與1倍漏稅罰擇重結果,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這一部分並沒有逃漏稅捐,不應該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累積留抵稅額是營業人溢付的進項稅額,所以在計算漏稅額時,於溢付範圍內,可以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據以裁處漏稅罰;而本件依規定以1倍漏稅罰與5%行為罰選擇較重者,針對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違章行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甲公司雖然還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但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的違章行為並無關聯,所以不能減除。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縱使帳上仍有累積留抵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仍應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98年4月13日起營業人辦妥公司、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訂定之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明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所以,爾後只要完成公司及商業登記,就視同完成營業登記,不用另外申請,有關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組織之營業登記資料,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不再掣發營業登記證;另基於公共安全暨政府一體考量,營業人如僅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稽徵機關將於函知營業人時,一併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查核。 |
主題 |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務必正確申報行業標準代號,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該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例,約有73%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經統計該類案件以申報行業標準代號異常為最多,約佔全部異常案件之30%,該局對於擴大書審異常案件,仍須就異常原因進行了解,為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呼籲營利事業如採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時,請務必留意以下事項: 一、配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請依修正後適用行業代號之純益率申報,新舊稅務行業代號對照表已建置在該局網站(下載路徑:首頁/法規服務/各項費用標準:營利事業所得稅-97、9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稅務行業標準代號對照表),納稅人亦可至該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索取。 二、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者,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營利事業申報之行業代號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請儘速辦理變更登記,避免電腦核定產生異常被列為查核對象。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一定要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才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以98年度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至6月1日)為例,營利事業務必在6月1日前繳清稅款,因為在6月2日繳納雖不需繳交滯納金,但就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
主題 |
營業人向地主承租土地興建賣場,所有權歸地主以抵付租金,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地主承租土地興建賣場供營業使用, 甲公司向地主承租土地,除支付土地租金外,並約定由甲公司自行出資興建房屋作為賣場,於建造完成後,由地主取得房屋所有權,以抵付租金。甲公司沒有按工程造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地主,也沒有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徵營業稅外,並處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屋雖以地主名義設立稅籍,但實際上是供甲公司賣場使用,房屋稅也是由甲公司負擔,實際上屬於甲公司所有,地主並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意思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興建房屋之初,即有意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地主,作為承租使用土地的部分對價;換句話說,在稅法的概念上,該房屋是甲公司產製供銷售的貨物。至於甲公司是否為以營建工程為業,興建及銷售房屋是否為其登記的營業項目,則在所不問;又依雙方租賃契約書約定,房屋興建完成後,由地主辦理保存登記取得所有權,再由地主將該房屋交付甲公司營業使用,則甲公司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地主時,已符合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銷售貨物」,甲公司既未按工程造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地主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向地主承租土地興建房屋供營業使用,所有權歸地主所有,就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應主動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要課稅 | ||
發布內容 | 買賣基金已是目前流行投資管道之一,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 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小國家註冊,如:百慕達、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的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國外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利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也因此,常發生營利事業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之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免稅所得,經國稅局調整補稅的情形。 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中,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其餘800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非屬免稅所得,乃從公司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加回800萬元,核定補稅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
主題 | 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
發布內容 | 近來發現營業人利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銷不易勾稽的特性, 該所指出,最近查獲某一營業人,雖均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所申報每張發票之平均單價偏低,經核算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與所申報之銷售額後發現,該行號共計短漏報銷售額19,748,579元,除依規定補繳營業稅近百萬元,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亦近百萬元,對營業人而言,得不償失。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短漏報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後受罰。 |
主題 |
永康王小姐詢問,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時,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所屬之員工, 該所進一步表示,爾來常有營業人詢問承租不動產所繳納水電費之憑證抬頭為出租人時,可否提出申報扣抵的問題;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的話,則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由承租人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主題 | 營利事業不因會計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而免除行政罰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職員、 該局說明,轄區某營利事業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乃依規定裁處罰鍰625,000元。該營利事業不服,主張係會計人員之疏失,應免予處罰,並踐行行政救濟程序,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營利事業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營利事業之故意、過失,該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本件義務之違反既係因該營利事業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之過失行為所致,該營利事業仍應負同一過失行為責任,尚不得主張係會計人員之疏失,而得免除行政罰,故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其會計人員故意、過失,推定為營利事業之故意、過失,不因會計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而免除罰鍰。 |
主題 | 97年度營所稅新規定 | ||
發布內容 | 一年一度的報稅旺季即將開始, 一、增修稅務行業代號及擴大書審適用標準: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於98年2月5日核定,本年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行業代號已做適當修正,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請依修正後行業代號適用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 (二)增訂12個業別,其中「測量及製圖服務」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其他業別為3,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分述如下: 1.「遊覽車客運」及「交通車經營」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4%。 2.「團膳供應」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5%。 3.「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建築廢棄物清除」、「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6%。 4.「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就業服務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8%。 (三)修訂調降「皮革、毛皮整製」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5%(96年度為6%)。 該局邱局長另外提醒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除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為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外,並需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如事後才補稅就無法適用了。 二、放寬盈虧互抵年限: 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將盈虧互抵年限延長為10年,也就是對於帳上仍有92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之企業最有利,因為98年5月申報97年所得稅時,屬於92年的虧損只剩最後一年扣抵的機會,如今可再多延五年,到102年前都可以繼續扣抵,不過屬於91年度以前的虧損,則因原規定盈虧互抵年限為五年,最後抵減年限已在96年(即97年5月辦理申報)截止。 三、網路申報附件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為了節能減碳,請營利事業儘量採用網路申報,而且97年度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更增加了一項簡便措施,就是需要寄送相關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核章之簽證報告書之案件,得以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之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
主題 |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不過,當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則免再申請復業,惟其於申請暫停營業時,未載明復業日期或未如期復業者,仍應於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該局進一步指出,「商業登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另「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前,尚無必須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之規定。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 |
主題 | 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 ||
發布內容 | 台南市北區王小姐問:最近去補習班幫小孩繳補習費時, 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凡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其仍應依法申報繳納所得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利用勞基法規定,虛報加班費 | ||
發布內容 | 金融風暴來襲,各國紛紛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使企業重獲訂單,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員工並無加班事實,卻利用員工加班時數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標準(每月不超過46小時)可不計入員工薪資之規定,虛列加班費200餘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除調整補稅5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40餘萬元。 該局說明,甲公司對於帳列之加班費,僅提示簽到簿及印領清冊,無法說明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之實際工作内容,亦無法提示加班紀錄供核;經該局進一步函請甲公司提示加班費給付之資金證明文件,甲公司始承認係利用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故虛列此筆加班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給付加班費,應有實際加班事實並妥善保存加班紀錄,才能列為費用扣除,切勿虛列加班費,以免補繳稅款,還要處以罰鍰。 |
主題 | 核定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所得額,既未發生虧損自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營業發生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不過依財政部80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00732824號函釋規定,免稅所得如果大於核定全年所得,因為既無虧損即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前五年虧損扣除20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係列報95年度之虧損,而該公司95年度經核定之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另依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5點規定,該公司銷貨收入、成本能明確區分獨立計算,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收支採免稅銷貨收入佔營收總額之比率分攤,經計算之免稅所得為1,200萬元,致課稅所得產生虧損2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全年所得既無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是國稅局乃將前五年虧損扣除金額200萬元剔除,並補稅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須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
主題 | 逾二年之債權始能認列呆帳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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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隨著全球的金融海嘯,世界經濟跌入谷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0餘萬元,其中1,100餘萬元係屬94年度的應收帳款,該筆債權尚未超過二年,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因此予以剔除並補稅275萬餘元。 台南市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分局同時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
主題 |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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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該公司9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94年2月間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有應退稅額2千餘萬元,惟公司於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時,漏未將前開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自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即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2千餘萬元,導致當年度分配股利時,實際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計1千餘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按其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開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檢視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無依相關規定將應計入或應減除之金額按規定的時點,記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避免因一時疏忽造成超額分配補稅送罰之情事。 |
主題 |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處理方式 | ||
發布內容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已報繳營業稅,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相關處理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
主題 |
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而公司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係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所規定。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伙食費,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呼籲,「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始可適用抵減規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
主題 | 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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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廣自行車健身之風氣,另考量自行車出租業交易時間常過於匆促,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有其困難之處,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於98年3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釋,將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視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不論出租自行車銷售額是否達到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自行車出租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該類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報廢損失新規定 | ||
發布內容 | 年底各營利事業均會進行商品及固定資產之總盤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又再度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日前最新發布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已不再侷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能適用了。 以前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是過期商品等,欲列報報廢損失還得事前報備或報請監毀等程序始能認定,不但公司需要多一道申請程序,同時也增加稽徵機關之行政成本,基於簡政便民的原則,財政部決定大幅放寬營利事業報廢損失之規定,由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修正後之規定係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務法令之變動,以維自身權益。 |
主題 |
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額,盈虧互抵權變成「煮熟的鴨子」,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企業競爭力, 該局表示,甲公司92年度因向關係企業購買經營權及所有權,申報鉅額無形資產-商譽,並自當年度起分15年逐年攤提費用,92年度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鉅額虧損,94年度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41餘萬元,經適用盈虧互抵後已無課稅所得額。不過,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公司虛報上述無形資產之價值,經重核結果,92年度雖仍有鉅額虧損2,272餘萬元,但短漏報所得額183餘萬元,93年度則短漏報所得額402餘萬元,因短漏報所得額比例均超過各該年度所得額5﹪,情節重大,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予補稅及處罰。至於94年度部分,經該公司自動更正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917餘萬元及加計利息20餘萬元,才得以免除罰責。甲公司如未短漏報所得額,將可適用盈虧互抵,少繳稅款568萬元及免除罰鍰116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該局指出,盈虧互抵之規定,原為獎勵善良納稅人,對誠實申報而發生虧損者,藉由盈虧互抵減免稅捐而提高其企業競爭力,政府為協助企業度過金融海嘯難關,並已修法將盈虧互抵5年規定延長至10年,為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注意相關租稅減免規定,更應誠實申報,才能享受政府的各項優惠措施。 |
主題 | 營業人將所購買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縱非故意仍應受處罰 | ||
發布內容 |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為各自獨立之營業主體, 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上開情形者,應儘速於查獲前向該分局申請報備,則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但如未報備經該分局查獲者,將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屏東縣分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細核對是否係屬所購領之發票,以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 應開立發票 | ||
發布內容 | 臺南市某商號陳先生問: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收取的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係屬於銷售額的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
主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收入之項目 | ||
發布內容 | 全球經濟不景氣,使得各行各業營收明顯較往年下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口貨物,已於95年10月20日報關,卻未將此筆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95年度申報,造成漏報營業收入3百餘萬,另與外銷收入有關之「已」結匯之兌換盈益約20萬亦漏未申報,造成雙項漏報。此外,營利事業發生保險事故,常全額申報損失,卻漏未申報保險公司所給付之保險賠償收入;而銀行定期存款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而造成短漏報利息等,亦是常見的漏報項目。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如果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稅,即可免除被處罰之命運;萬一未自行發現而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之情事,應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將予減輕處罰。 |
主題 |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時,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對於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 由於電腦文書處理之便利性,目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受理復查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使用電腦繕具復查申請書時,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僅以電腦繕打,並未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致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進而影響申請復查之權利。 該國稅局表示,目前各區國稅局之網站或辦公處所皆備有復查申請書之範本,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別忘了,除營利事業應蓋章外,代表人或管理人 也要簽名或蓋章,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
主題 | 營業人取得小規模營業人之進貨憑證可否扣抵?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
主題 |
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業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係屬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於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應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如果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非屬盈餘分配,原提列公積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雖已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但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以以往年度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誤將原提列公積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30餘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致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計達8萬餘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應計入及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相關稅法規定,避免超額分配之情事。 |
主題 |
營利事業購買舊建物拆除重建新建物,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基於特殊需求或財務考量,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於93年間標購位於高雄縣鳳屏一路房屋後,能設水電而不為及不予修繕、粉刷,僅供作倉庫使用,未及半年,即予報廢撤除,並將舊建物標購價格1,600餘萬元列報為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損失,經該局查核後,依規定予以轉列新建辦公室、廠房之成本。該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公司標購舊建物旋及自行拆除,並於原址重新申請建造廠房,該舊建物之購價及拆除費用應計入新建物之成本。 |
主題 |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20萬元,該公司主張該筆呆帳損失已實際發生,惟經查核,該筆呆帳損失20萬元係因其90年度2筆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而轉列為呆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6款規定,逾期2年經催收而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等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債務人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核實認列,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相關催收證明文件,於法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主張該筆呆帳損失20萬元並未超限乙節,經核其雖90至95年度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列報「備抵呆帳」科目均為0元,即其並未依每年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金額估列一定比率之備抵呆帳,惟如該公司欲按當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範圍內提列備抵呆帳,自應依相關程序,申請更正事宜,而非全數於95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本件係爭議90年度2筆應收帳款於95年度可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認列問題,甲公司自應負提示催收證明文件之舉證責任,二者認定標準有所不同,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
主題 |
營利事業(或營業人)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營業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營業人)千萬不要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營利事業(或營業人)之費用或進項,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
主題 |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攤提 | ||
發布內容 |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 南部某家科技甲公司於93年初接受A君以「線性運動軸承」之專門技術作價6,000萬元為股本投資,甲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6,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甲公司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300萬元,南區國稅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係於91年間與A君達成協議,以6,000萬元股份交換A君研發之「線性運動軸承」之權利,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甲公司股權之對價,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甲公司,而非讓與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甲公司的攤提費用300萬元,補徵稅款75萬元。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繼續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在97年4月間做出判決,支持國稅局的見解,而判決駁回甲公司的上訴。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讓與甲公司之「線性運動軸承」專利申請權於智慧財產局審查確定前,並非讓與專利權,所以甲公司取得者充其量僅為專門技術;又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限於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方可列為無形資產,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籲請公司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
主題 | 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 ||
發布內容 |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新產品、新技術等方面的研究發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段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研發支出申報1億餘元,其中包含研究發展單位人員的薪資5千萬餘元,經深入了解發現,該公司該年度進行數個大型研發專案,其研究發展單位,除了專職之研發人員外,亦配屬負責從事研發材料、儀器設備的採購及驗收人員,由於該等採購、驗收人員實際上並未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故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範圍,其薪資計5百萬餘元遭否准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如申報研究及發展支出抵減稅額時,對未實際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非屬專業研究人員薪資不可列報抵稅,以免遭核定補稅。 |
主題 | 公司為員工投保符合稅法規定之團體壽險得認列為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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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留住優秀人才,提高對公司的向心力,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而且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以認定為費用。另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的另一種商品分類,被保險人須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保險公司僅簽發一張保單交給公司收執,其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而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保險費用高達50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瞭解結果,其中300餘萬元是甲公司為正式員工投保人壽保險的保費,由於這些保單係針對個人保險的商品,並非團體壽險,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5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核定補稅。 |
主題 | 適用「006688」方案廠商,可將營業租賃轉換為融資租賃 | ||
發布內容 | 營業事業承租工業區土地(006688方案) 為吸引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設廠,經濟部自91年5月1日起推出「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也就是俗稱的「006688方案」,廠商如於承租期間內申請購買租賃之土地時,可享受之前已付租金可抵充購地價款的優惠。但經濟部這項租金優惠措施,卻意外衍生了稅務上的問題,例如廠商在承租期間支付之租金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在去(97)年5月初,針對上述問題 發布了解釋,指出營利事業依「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 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所租賃之土地,並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抵充應付土地價款者,上述已列報之租金費用應列為承購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至於承購土地成本,則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 依財政部上述解釋內容,廠商必須在由租轉購年度一次將之前列為租金費用全數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這樣會造成廠商在承購年度必須負擔巨額的所得稅負,財政部特於今(98)年1月對適用「006688」方案之廠商在97年度以前,原採用營業租賃方式入帳者,在考量其本身個別營運狀況下,希望改採融資租賃方式者, 同意其可選擇轉換為融資租賃,不過,一經選擇轉換者,就不得再行變更。換句話說,廠商只有一次轉換機會,而且,這項轉換必須 在今年5月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完成,否則,以後年度就不得再變更。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適用「006688」方案的廠商,如欲選擇將營業租賃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應把握機會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 算申報前完成轉換,否則,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
主題 |
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不得辦理調整,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轄內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91年6月設立,當年度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稅法相關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但甲公司於報繳91年11-12月(期)銷售額時,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調整稅額,申報應退營業稅,併同當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致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對該罰鍰處分不服,主張稅法雖規定年度中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但並非強制規定,且稅法既規定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其二年度計算結果自會平衡,故無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應免處漏稅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法明文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始按其營業期間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申報。財政部也以解釋令規定,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換句話說,此項規定並未賦予兼營營業人自由選擇是否辦理調整的權利。況且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如果在當年度就辦理調整,與在次年度最後一期才辦理調整,因為進項稅額、應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及全部銷售額等資料都不相同,所計算的不得扣抵比例也會互有不同,將導致依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的應納營業稅也將產生不一致,而不能自動平衡,而當期如有短繳營業稅,就構成逃漏稅。甲公司於91年6月設立,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既然未滿9個月,依規定免辦調整,但是甲公司仍按91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調整,以致虛增進項稅額,而短繳稅款,國稅局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應在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以免因短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
主題 | 應付土地租金逾二年仍未給付,遭調整補稅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原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付款1,000餘萬元,經國稅局深入瞭解後,發現其中有900餘萬元係該公司92年至95年應付給地主甲君之土地租金,甲君因案潛逃國外,該土地也遭到法院禁止處分,致該公司一直無法支付土地租金給甲君,因其中應付土地租金500餘萬元已超過2年仍未支付,該局乃依規定,轉列為95年度其他收入,該公司因此須補繳稅款125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帳上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應注意是否有已逾2年尚未給付而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以免遭核定補稅。 |
主題 | 納稅人檢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事證 | ||
發布內容 | 楊小姐與家人一行數人至某餐廳用餐,餐畢結帳時, 屏東縣分局表示,楊小姐可以利用網路、電話、書信、或親自向被檢舉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檢舉。檢舉時請敘明該餐廳名稱、營業地址,用餐金額、日期、付款方式等以供查核,國稅局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及檢舉事項,也會依規定嚴守秘密。 該分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請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
主題 |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 | ||
發布內容 |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該所另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非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尚無所得稅法第25條之適用。 |
主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成本,縱無應納稅額,仍須受罰 | ||
發布內容 | 國稅局說明,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司主張其雖因會計人員疏忽,致重複計列進口費用,惟經調整後仍無應納稅額,無短漏稅額,卻需要以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科處罰鍰,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義務,而本件義務之違反既係因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之過失行為所致,其仍應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負同一過失行為之責任,故其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之違章行為,洵堪認定。又查所得稅法第110條之立法理由:「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最主要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稅收,故特予規定申報不實之處罰。」可見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誠實申報,且營利事業可能因盈虧互抵致以後年度逃漏稅情形,僅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立法理由之一,條文文字既明確規定營利事業虧損而漏報,即應處罰,自無因部分立法理由而限縮餘地。本案該公司結算申報於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其所得額固仍屬虧損,惟揆諸上開說明,可知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注意,應誠實辦理結算申報,有虛列營業成本者,雖加計漏報所得額後,若所得額為虧損,仍須受罰。 |
主題 | 佣金支出也有限額規定 | ||
發布內容 | 租稅核課除重視公平原則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4款的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除必須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付款證明等)外,還須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如居間仲介事實)後,經國稅局查核相符,始能認定,否則將無法列報為費用。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機械製造外銷業務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高額的外銷佣金支出,經初步分析,其中部分產品外銷佣金比率不但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的5﹪,甚有高達10﹪~30﹪者,經該局發函要求甲公司就超過5﹪的佣金支出,提出支付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但甲公司僅提出仲介商之請款單及匯款證明,無法針對高額的佣金支出進一步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同時,國稅局對甲公司各外銷產品的銷貨毛利及佣金支出間關係詳細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支付佣金比率並無一定的規則,完全按仲介商之請款單給付,甲公司既然無法提示超過5﹪部分佣金支出之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國稅局最後仍否准認定甲公司所列報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的佣金支出600餘萬元,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5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如有給付佣金支出,一定要將仲介契約及平日仲介服務與洽商過程之函電等相關資料保存完備,以備日後提供查核。 |
主題 |
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已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者,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辦理清算申報後, 國稅局說明,轄內某公司辦理清算申報,原列報清算課稅所得額0元,國稅局初查按申報數核定;嗣該公司收回已列報呆帳損失之應收帳款8,000,000元,乃委託會計師簽證,並更正申報清算收益8,000,000元、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0,166,006元;經查其清算申報時,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國稅局乃否准扣除,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清算課稅所得額8,000,000元。 該公司主張其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時,已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嗣經收回應收帳款8,000,000元,乃主動更正補申報該筆所得,並由會計師簽證申報,已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應准將其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不准其扣除,於法無據。案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該公司並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國稅局特別呼籲,時值景氣寒冬,公司遇有解散情事,於辦理清算申報時,如有前5年核定虧損欲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應於申報時依法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
主題 |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業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風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如果消費者於7日內的鑑賞期間決定不購買,於退回商品而沒將原統一發票一併檢附時,可能產生買賣雙方有所爭執。因此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的話,其於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與購買者。惟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漏開發票之困擾,該筆交易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先載明於發貨單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應知悉統一發票開立及寄送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
主題 | 列報兌換損益,以實際發生者為限 | ||
發布內容 |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支付或收取貨款時,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後來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進出口貿易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於94年8月間向國外廠商進貨,以美元計價,這筆貨款在94年底仍然還未支付,不過因匯率已有變動,該公司就依照財務會計的規定按年底市場匯率計算出兌換虧損4百餘萬元入帳,因尚未支付貨款,該公司在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減這筆兌換虧損,嗣後,該筆國外進貨款於95年1月間支付,該公司認為貨款已實際支付,兌換虧損已跟著實現,所以將這筆94年度未實現之兌換虧損4百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的兌換損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國外進貨款項雖確實於95年1月間支付,但是以95年1月結匯日之匯率與94年間進貨時之匯率計算結果,只有兌換虧損1百餘萬元,所以該公司遭剔除兌換損失3百餘萬元並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因市場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因尚未實現,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也不得列報損失,應於實際收、付款時,再以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
主題 | 最夯的稅務新知-員工分紅費用化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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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我國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員工分紅配股是我國高科技產業吸引人才之關鍵制度,不但可以激勵員工士氣,更提高公司績效與價值,對臺灣電子業發展貢獻良多。員工分紅以往均按盈餘之分配處理,不過,因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故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是為實施本項新制的精神意旨。 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除對企業之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外,如何運用相關配套措施調整薪酬制度,以在股東及員工權益間求取平衡,並達到留住優秀人才之目的,係企業經營者當前之重要課題。 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財政部早於96年9月1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 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97年度股東會通過配發96年度(或96年度以前)盈餘之員工分紅仍得列為盈餘之分派,無須以費用入帳。不過,公司自97年度起各期財務報告就必須開始估列應費用化之員工紅利金額,換句話說,公司獎酬員工於97年度(含)以後提供之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皆應認列為費用,故9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無論係屬97年度或97年度以前之盈餘,皆為酬勞員工於97年度提供之勞務,應予費用化。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員工分紅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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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 | ||
發布內容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要求上游進貨廠商, 甲公司是乙公司總代理經銷商,但在轉銷售乙公司產品給丙公司時,要求乙公司直接開立發票給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同時處5%行為罰及3倍漏稅罰。甲公司主張貨物是乙公司直接出貨給丙公司,丙公司付款支票也是乙公司兌領,所以是乙公司的銷售行為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乙公司之全國總代理經銷商,雙方訂有委任總代理協議書,載明由乙公司負責生產,甲公司負責銷售;甲公司將貨物轉售給丙公司,雙方另訂有買賣合約書,甲公司雖主張丙公司付款支票是乙公司兌領,但查明支票是經過甲公司背書,屬於上、中、下游交易的正常付款行為;又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委託貨運行載運貨物至丙公司的集貨明細清單,僅能證明該批貨物由乙公司直接出貨,也是多角貿易普遍存在的履約方式,無法藉此證明是乙公司直接銷貨給丙公司,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進貨時應依規定向供貨人取得統一發票,銷貨時也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不得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以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處罰。 |
主題 |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家庭費用之課稅原則新規定!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 該所說明,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等家庭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之稅捐,除符合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規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得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買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士減稅措施,對於營利事業依上述「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給付外籍員工之本人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約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至營利事業聘僱不符合該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一般外籍員工所支付之相關家庭費用,則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惟與外籍專業人士不同的是,該營利事業所支付予一般外籍員工之費用,為與國內員工適用相同租稅待遇,仍應視為該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以資衡平。 另為配合新措施之施行,財政部亦重新檢討現有相關解釋,對於財政部6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8321號及7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39359號等函釋,核與上開適用範圍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明定自98年1月1日廢止適用。 該所特別呼籲聘僱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之營利事業,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題 | 給付國外所得應就源扣繳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項下屬專案服務費6億餘元,其中國外聯屬公司派遣人員機票款2千7百餘萬元及旅館食宿費2千6百餘萬元,合計5千3百餘萬元,於支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案經該局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處罰。 該局指出,縱使依合約約定由國內廠商負擔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華之機票款及差旅費,該等支出核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屬國外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
主題 | 投資抵減之機器安裝地點擅自遷移,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 該局說明,財政部曾於94年11月2日以臺財稅字第09404569850號號令規定,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因與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又經濟部工業局亦於81年9月7日以經工六字第047211號函作成解釋,公司購置機器、設備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者,其安裝地點應以公司所在地(包括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研究發展中心等)為限,供生產用者並以安裝於該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為限。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93年度購買國內全自動高速凹板輪轉九色印刷機自動化設備乙台計10,750,000元,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1,182,500元;嗣國稅局於95年12月5日派員實地複勘時,發現該設備已擅自變更安裝地點於農業區,乃否准認列投資抵減稅額,並追繳93年度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款1,182,500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該公司既係依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之製造業,其投資自動化生產設備之安裝地點,自應與所營事業之製造、生產場所有密切關連,並應安裝於所屬工廠或其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乃屬當然;又其縱因原申請安裝地點之空間不敷使用,須將系爭設備遷往他處安裝繼續生產,亦應遷至合法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並應事先向新安裝地址轄區之國稅局申辦,始符規定,是其事後擅自將系爭設備遷移至不合法之工廠,已違反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無不合,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國稅局強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旨在以租稅優惠之手段,鼓勵民間廠商投資於自動化及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以達促進產業升級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之目的,屬租稅優惠之措施,自不宜從寬解釋,稅捐稽徵機關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派員實地勘查結果,如有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將以勘查結果為準予以認定。 |
主題 | 處分國外關係企業股權重複減除應分攤費用,遭補稅處罰 | ||
發布內容 | 經濟全球化已是潮流,企業的營運方向必須放眼全球,進行國
際營運布局,才能確實提升企業競爭力。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之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另外,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第1項各款之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南部某家經營門鎖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營運總部免稅所得1億2千3百餘萬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其為全球營運布局需要,陸續在歐美、東南亞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有國外關係企業,營運總部則留在臺灣,甲公司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95年度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甲公司95年底,因變更營運計畫,而將其原持有英屬維京群島乙公司的股權(原始投資成本1億6千餘萬元)以3億1千4百餘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丙公司,另外,甲公司95年度包括薪資、租金等無法直接辨認歸屬的費用,採用收入比方式計算其出售乙公司股權應分攤的費用為3,100餘萬元,所以,甲公司列報營運總部免稅所得為1億2千3百餘萬元(314,000,000元-160,000,000元-31,000,000元)。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的營運總部免稅所得1億2千3百餘萬元,並無不合,不過,該公司的非營業收入-出售資產增益項下列報處分乙公司股權之利益亦同為1億2千3百餘萬元,似有問題,該局進一步核對甲公司所申報的營業費用-薪資、租金等項目並未減除其應分攤至處分乙公司股權之費用,換句話說,甲公司營業費用已申報其處分乙公司股權之費用3,100餘萬元,卻又將這筆應分攤費用在出售資產增益項下減列,造成費用重複減列,該局最後核定調增甲公司所得3,10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775餘萬元外,還需額外負擔1倍的罰鍰。 國稅局呼籲,公司於申報適用營運總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應注意扣除相關之免稅費用外,更應注意海外所得申報金額是否正確?以免遭核定補稅處罰,使租稅優惠之美意大打折扣。 |
主題 | 營利事業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說明,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
主題 | 國外投資中止時,應重新計算損失準備 | ||
發布內容 | 為因應經濟全球化之潮流,政府向來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及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而且對國外投資事業持股達20﹪以上者,可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 至於提撥的比例,則會因對國外投資事業的持股比例高低而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公司國外投資持股在50﹪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投資持股在20﹪以上,未達50﹪者,則只得按國外投資總額1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另外,當公司國外投資因故中止或轉讓股權者,則要特別注意必須重新計算所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限額,也就是說,中止投資或轉讓股權後,對國外投資持股低於20﹪者,原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全數轉作該年度之收益;反之,若其投資持股仍達20﹪以上者,則應依上述方式重新計算得提撥數額,並將超提部分,轉作收益。 以南部某家製造特殊螺絲之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400萬元,與上(95)年底餘額相同,不過該公司長期投資項目却由上年度的7,000 萬元減少為本年度的2,000 萬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甲公司提出說明,其於95年3月間獲核准赴越南投資A公司7,000 萬元,持股比例高達99.99%,甲公司也在95年4月間即將投資款7,000萬元全數匯出,並提撥95年度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400萬元,後來A公司營運狀況並不如預期,甲公司於96年10月間中止對A公司之投資並收回部分投資款5,000 萬元,中止後,其對A公司持股剩下25﹪。 依照上述規定,甲公司應於96年度重新計算投資A公司得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限額為200萬元【96年變更後之投資款2,000萬元×10﹪】,因此甲公司必須將重新計算後的限額與95年原提撥數之差額1,200萬元,轉作96年度收益,甲公司必須補稅300萬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進行國外投資時,要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
主題 | 國稅局又查獲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逃漏稅之新手法 | ||
發布內容 | 逃漏稅手法,一變再變,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自去年在所轄臺南市發現某商號營業人利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進銷項不易勾稽之特性,雖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但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故意短漏報已開立發票之銷售額逃漏營業稅。為有效防堵此類以多報少之逃漏稅現象,該局除動員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面查核,也建議財政部將「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案件」列為97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中加強查核項目之一,讓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加強查核,以全面遏止此種逃漏歪風。截止目前五區國稅局已查獲3百多家營業人逃漏稅,短漏報銷售額高達5億元,補徵稅額及罰鍰更高達9千萬元。 邱局長進一步表示,雖各地區國稅局全面查核,已使大多數的營業人步上正軌,但仍有少數不肖業者執迷不悟,藉由更新逃漏稅方式,繼續逃漏稅捐,目前除發現「以愛心發票作為逃漏稅工具」及「以未收回發票申報為作廢發票」方式逃漏稅外,日前更查獲高雄縣某一超級市場之營業人,雖均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其96年度申報二聯式收銀機銷售額與領用發票卷數之比例(平均單價)明顯偏低,經初步查核所提供之日結單金額與申報之銷售額相符;惟將每卷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抽開逐張核對後卻發現,該公司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所開立之最後一張發票金額皆為負數(如-9,999、-3,333),漏報銷售額4,256,718元,補徵營業稅212,835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邱局長最後強調,雖然營業人逃漏稅手法一再翻新,但稽徵機關的查核技術也日益精進,目前國稅局已有一套選案程式,可以挑出異常營業人據以查核,且誠實納稅是營業人應盡的義務,也是國家建設的基石,請營業人勿再以身試法,否則在查獲前每天要提心吊膽,擔心國稅局找上門,如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1到10倍不等之罰鍰,真是得不償失。國稅局最後呼籲,如若有上述漏稅之營業人,別忘了要把握時間,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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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因車禍所支付之賠償損失, | ||
發布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以經營汽車貨運為業,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賠償損失5百萬元,其說明係以現金支付理賠金予被害人,並檢附賠償損失和解書、銀行存摺及員工薪資印領清冊等資料;惟經查核,和解書中肇事駕駛非甲公司僱用之司機,且肇事車輛未列入該公司財產目錄,又存款簿支出日期及金額與和解書內容不符,該局乃以甲公司無法提示車禍事故及車輛保險理賠資料,亦未能舉證其損失實現之事實,不予認列該筆損失。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營運之車輛如因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支付被害人賠償費,其未受保險公司理賠部分,應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俾利國稅局核實認定其他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