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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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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規劃3
https://www.procpa.com.tw/custom_73741.html 境外公司設立常見八大型態 境外公司設立常見八大型態 境外公司設立常見八大型態一、 國際控股公司(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以境外公司作為企業跨國投資之控股公司,是企業轉投資海外常見之規劃,可塑造出本身企業國際化的優良形象。且亦可透過多重控股轉投資的規劃方式,達到規避政治風險及投資風險之目的,不致使單一投資決策錯誤影響母公司整體之營運表現。在國際投資規劃中,亦可透過上述之規劃方式,將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單獨與其他公司合併或分割轉讓,使企業投資架構保留一定之彈性操作空間。二、 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企業透過境外國際貿易公司規劃從事國際貿易行為,已是近年來企業營運必備之基本工具。境外國際貿易公司存在之主要功能,不外乎其操作的便利性及利潤之保留,由於大部分之境外公司均享有免稅或極低之稅賦優惠,因此在國際貿易領域中早已成為不可或缺之操作規劃。三、 個人財產控股公司(Personal Property Holding Company)多數高資產或高所得者及社會福利制度完善的國家,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率動輒30%以上,因此納稅義務人每年度繳納之所得稅額均相當可觀。透過境外公司適當之理財節稅規劃,可將資產移轉境外之財產控股公司,只要盈餘或所得不匯回境內,保留在OBU帳戶操作使用,即可達到相當可觀之節稅效果,且境外公司的設立成本及維持費用極低,近年來亦已成為企業主或高資產所得者之主要節稅規劃方式。四、 財務公司(Financing Company)對於絕大多數跨國投資企業而言,以境外財務公司來作為集團的財務調度中心可說是絕佳的規劃選擇,特別是當企在部分匯率變動風險較高或者是有外匯管制之國家投資,則境外財務公司的存在將可為企業內部間資金調度保留一定的彈性調度空間,除此之外並且可隨時掌握商機投入資金,省去了可能因外匯管制或其他不利因素而延誤先機。五、 國際租賃公司(International Leasing Company)利用境外公司來扮演國際租賃公司的特色,能有效的協助企業向外投資時的財務安排。資本租賃或者是售後租回方式廣泛運用在機器設備及各種工具上,當企業赴政治不穩定的地區投資時,對於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可多一層保障。六、 船舶公司(Shipping Company)當船舶屬於一個境外公司所擁有,將來這船舶的收入即為此境外公司的收入,通常境外公司是免稅或是稅率即低,對該境外船舶公司而言即享有此極大的好處。另外當該船舶公司的國藉如與其重要往來國家存有邦交或友好關係時,該船舶於實際營運航行時,亦可享有較為優惠之航行權及停舶權。七、 授權公司(Licensing Company)常見的授權公司多運用在從事專利權、商標、著作權、版權、技術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及授權使用。授權公司,利用境外公司來持有這些無形資產的權利,在不同的國家收取不同得權利金,如此便可有效降低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的稅務負擔,以及避免雙重課稅的現象。八、 股票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Initial Public Offer)某些國際形象較好之境外地區,可直接以設立於境外之公司規劃在海外地區公開發行股票並成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開發行之主要好處,在於增加公司股票之流動性使企業的原始投資能部分變現,並且方便向廣大的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再擴大企業營運規模。例如開曼群島的境外公司,可在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場掛牌交易,目前許多在香港、新加坡、倫敦、紐約等地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即是採用這種模式讓公司股票上市。
https://www.procpa.com.tw/custom_73740.html 境外公司的八大功能 境外公司的八大功能 境外公司的八大功能一、 境外來源所得免稅一般而言設立於境外地區之公司均享有非當地所得免稅之優惠,例如轉投資子公司收益免稅、貿易所得免稅、佣金權利金所得免稅、利息所得免稅等租稅之優惠。二、 財產合法移轉免稅由於境外地區當地政府並不課徵贈與稅、遺產稅或信託利益之所得,也因此若要移轉相關之財產,只須要辦理境外公司之股東變更登記,即可輕易達到財產移轉之效果,而不必在當地繳納任何之稅賦。相較之下,在境內直接以個人名義持有之財產,則相對有許多法令的限制,除移轉程序漫長外亦須相當之成本,故因此許多高資產所得之家族或個人均選擇境外公司規劃其資產配置。三、 盈餘保留境外運用無期限限制境外公司操作產生之盈餘,由於在境外地區享有免稅之優惠,且此盈餘亦無法定保留之期限,因此一般企業均大都選擇保留在境外地區使用,故除企業另有特殊原因外,一般均統籌規劃在境外地區再投資或使用該盈餘。例如以台灣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地區,盈餘或股利正式匯回,均須對台灣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投資架構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持有,只要盈餘保留在境外即可無限期緩繳稅款。四、 境外公司設立程序簡便公司設立成本低,程序簡便,成立後可以在任何國家,以其選擇的貨幣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而且境外公司均依當地之法律合法設立,因此其所有商業行為亦受國際貿易相關法令之保障,與國內成立之公司同樣在法律上具有等同之法人人格及效力。五、 股東身份隱密保障大部分境外公司可享受完全的隱密保障,只要一名公司董事及股東即可成立境外公司,沒有國籍之限制,投資者甚至可選擇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六、 規避本國之對外投資禁令早期台灣政府對大陸投資戒急用忍之政策,禁止或限制赴大陸地區投資,因此許多企業或老闆只好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迂迴投資,以示對本國法律之遵守。七、 轉化公司國籍,包裝公司型象或法令限制: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再轉投資到其他國家,可重新包裝公司之型象並提升企業經營之知名度,例如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於排華地區或大陸地區,將承受極高之政治風險,利用境外控股公司之間接投資,可有效轉化公司國籍,並且提升公司之形象。且由於一般境外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於直接波及母公司。八、 便於企業經營管理境外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不需要在境外公司的所在註冊地且亦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其管理程序簡單,除非股東或董事間必須溝通討論,否則一般企業均將相關之程序簡化。另境外公司一般亦無須向當地政府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因此企業之操作靈活彈性相當高,亦便於管理者將全部心力投入在企業營運管理中。